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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目标下“洗绿”行为的监管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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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一普 《福建金融》 2022年第6期41-50,共10页
在碳中和目标的指引下,社会整体呈现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的态势。企业的趋利性以及我国相关监管体制欠健全,导致市场出现了与实现该目标相悖的“洗绿”行为。“洗绿”行为对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会带来不利影响。当前... 在碳中和目标的指引下,社会整体呈现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的态势。企业的趋利性以及我国相关监管体制欠健全,导致市场出现了与实现该目标相悖的“洗绿”行为。“洗绿”行为对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会带来不利影响。当前我国“洗绿”行为监管工作面临着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环境违法成本低以及监管职能部门协调性亟需提升等问题。为促进碳中和目标的早日实现,我国应扩大披露主体范围、统一披露标准,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程度;完善处罚措拖,以加大环境法律责任承担力度;加强监管协作,强化各方监管合力,从而实现对“洗绿”行为的有效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绿”行为 违法性 监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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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类型体系的优化:欧盟经验与中国方案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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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长海 韦洁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38-152,共15页
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绿色金融的关键点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中主要以强制程度、披露内容为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划分。但仅凭此二元划分,微观上,不足以有效规制金融市场主体的“洗绿”行为;宏观上,难以促使金融市... 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绿色金融的关键点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中主要以强制程度、披露内容为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划分。但仅凭此二元划分,微观上,不足以有效规制金融市场主体的“洗绿”行为;宏观上,难以促使金融市场上环境风险的有效暴露。参考域外,欧盟出台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分类的系列立法,恰能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贡献有益经验。因此,我国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二元划分之外,借鉴欧盟经验,再建构一种符合国情的“三阶式”类型范式:第一阶是对环境目标进行具象化分类;第二阶是对“绿色金融产品”与“非绿色金融产品”这二分法进行优化,增加“具有绿色特征的金融产品”这一类别;第三阶是针对第二阶的三类金融产品设置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在各类金融产品之间形成披露规则的“差序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机构 环境信息披露 绿色金融 “洗绿”行为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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