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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二重监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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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伟 谢俊 《政法论丛》 2009年第2期35-40,共6页
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是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应有方式和地位的理论依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 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是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应有方式和地位的理论依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要么是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要么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或再审之诉,也可以以监督者身份参与诉讼;在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机构的裁决提出抗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监督 禁止监督 方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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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地位——基于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分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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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伟 谢俊 《法治研究》 2009年第4期3-9,共7页
本文首先从宪法解释的角度阐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恰当性要求。本文指出,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民事检察监督权必须在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演绎。"禁止二重监督"理论则是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诉讼地... 本文首先从宪法解释的角度阐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恰当性要求。本文指出,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民事检察监督权必须在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演绎。"禁止二重监督"理论则是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确定的民事诉讼理论根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要么是当事人,要么是法律监督者,不同的诉讼地位由不同的参加方式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宪法解释 “禁止二重监督”理论 方式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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