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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探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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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兵 张志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5期57-59,共3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本罪必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牵连犯和包容犯两种不同情形。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牵连犯 包容犯 刑法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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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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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守俊 《现代商业》 2019年第31期60-61,共2页
电子商务时代快递业的飞速发展需要刑事立法维护快递服务秩序和快件安全。现行刑法中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对此并不能直接适用,需要修改立法规定,扩大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范围,提高法定刑,以适应时代发展,满足实践需要。
关键词 快递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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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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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占英 《法学杂志》 2003年第6期52-54,共3页
根据立法精神,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必须是以利用职务之便为条件。对于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应把握的是法条强调“犯前款罪而窃取财务的”情形。
关键词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民主权利 犯罪行为 人身权利 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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