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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收入确认以及税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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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会芸 《中国经贸》 2018年第23期158-160,共3页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论文从出租方角度研究分析售后回租业务在“营改增”几个阶段的收入确认原则变...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论文从出租方角度研究分析售后回租业务在“营改增”几个阶段的收入确认原则变化,及涉税影响,并探讨了“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业务涉税操作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性售后回租 “营改增”即征即退 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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