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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入刑的正当根据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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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昌东 刘志伟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3年第2期4-13,共10页
现行刑法欠缺对特定虐童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的能力。虐童行为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化标准,存在犯罪化的现实需要。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宜采取:奉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合理设定虐童行为入罪的标准;采用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将虐... 现行刑法欠缺对特定虐童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的能力。虐童行为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化标准,存在犯罪化的现实需要。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宜采取:奉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合理设定虐童行为入罪的标准;采用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将虐童行为纳入整体的刑法健康权保障体系之中;理性审视刑法既有罪名规制范围与行为类型的内在关系,力戒"就事立法"的简单化操作;删除刑法虐待罪的规定,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虐童”入刑 犯罪正当化根据 健康法益 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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