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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至民国苗族林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清水江“认错字”文书为例
被引量:
8
1
作者
邓建鹏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6-90,共5页
在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黔东南苗族村寨存在以"认错字"形式的纠纷解决文书。这种文书针对当地基于轻微主观过错或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各种林业纠纷,经由中人参与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与国法成为最后...
在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黔东南苗族村寨存在以"认错字"形式的纠纷解决文书。这种文书针对当地基于轻微主观过错或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各种林业纠纷,经由中人参与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与国法成为最后一道潜在压力,促成纠纷于民间解决。在晚清以降的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认错字"作为苗族村寨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持续顽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参与处理纠纷者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联系,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与双方勾通便利等优点。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会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利益与情感,以便为自己将来角色转换留有余地,由此形成互谦互让的协商与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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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水江文书
“认错字”
苗族
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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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清至民国苗族林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清水江“认错字”文书为例
被引量:
8
1
作者
邓建鹏
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6-90,共5页
基金
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民族理论政策与法制研究基地资助项目:MUC98507-040308
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资助项目
文摘
在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黔东南苗族村寨存在以"认错字"形式的纠纷解决文书。这种文书针对当地基于轻微主观过错或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各种林业纠纷,经由中人参与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与国法成为最后一道潜在压力,促成纠纷于民间解决。在晚清以降的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认错字"作为苗族村寨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持续顽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参与处理纠纷者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联系,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与双方勾通便利等优点。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会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利益与情感,以便为自己将来角色转换留有余地,由此形成互谦互让的协商与合作精神。
关键词
清水江文书
“认错字”
苗族
黔东南
分类号
D909.9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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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清至民国苗族林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清水江“认错字”文书为例
邓建鹏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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