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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性标识共有的处理之重:消费者利益——基于“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纠纷二审判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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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银雀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1期89-96,共8页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本质上等同于未注册商标,是一项准知识产权,其归属应该遵循知识产权"谁创造谁享有"的基本归属原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是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过...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本质上等同于未注册商标,是一项准知识产权,其归属应该遵循知识产权"谁创造谁享有"的基本归属原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是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益,其应该由加多宝公司所有。"王老吉"商标与该特有包装、装潢,无论在形成过程中,还是最后的结果都具有不可分性。然而,二者共同使用"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由于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商标具有独占性,将该权益归属于广药集团更为妥当,但广药集团必须对加多宝公司基于其对该特有包装、装潢所有的权益进行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谁创造谁享有” 消费者利益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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