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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被引量:
5
1
作者
刘志伟
侯庆奇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6期40-44,共5页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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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报
谎报安全
事故
罪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在安全
事故
发生后”
“不报或者谎
报
事故
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原文传递
题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被引量:
5
1
作者
刘志伟
侯庆奇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6期40-44,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的阶段成果之一
项目批准号04CFX016
文摘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关键词
不报
谎报安全
事故
罪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在安全
事故
发生后”
“不报或者谎
报
事故
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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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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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刘志伟
侯庆奇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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