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中国古代佛教法的证成
- 1
-
-
作者
陈晓聪
-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91-97,共7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编号:11&ZD081)子课题"宗教法"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度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岛湛山寺习惯法研究"(批准号:QDSKL130405)的成果
中国海洋大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中国汉传佛教寺院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201313021)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原始佛教法是由佛陀所制定并且为世俗法所承认的,原始佛教规范具备法律要素,既有内部立法权,也得到了世俗统治者的承认,是"未完备世界"的法律,而中国佛教法的效力渊源来自于两部分,一是佛教内部立法权的确立,此为佛教法立法权的继承,主要是"适宜"规则的运用。二是世俗政权的承认。
-
关键词
原始佛教法
中国古代佛教法
“移植-嫁接-改良”理论
“适宜”规则
-
Keywords
the primitive Bu'ddhist law
the ancient Chinese Buddhist law
the theory of "transplantation, grafting, and improvement"
the principle of "being suitable"
-
分类号
D909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