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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
1
作者
张新江
《检察实践》
2002年第4期75-75,共1页
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逃跑或出于其他目的,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三天以内不到案接受司机关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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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司法解释
刑事责任
“逃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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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
1
作者
张新江
机构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4期75-75,共1页
文摘
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逃跑或出于其他目的,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三天以内不到案接受司机关处理的行为。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司法解释
刑事责任
“逃逸”现象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
张新江
《检察实践》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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