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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的扩大化与财产损失的实质化——以“酒托”诈骗案为例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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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小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42-53,共12页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理论的更新与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类型案件的刑法适用,既是检验刑法能否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标尺,也是刑法实现社会管理机能的重要体现。"酒托"类案件就是其中一例。通过对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理论的更新与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类型案件的刑法适用,既是检验刑法能否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标尺,也是刑法实现社会管理机能的重要体现。"酒托"类案件就是其中一例。通过对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与财产损失界定的实质化,可以为"酒托"类案件的司法定性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同时,为了应对因财产犯罪实质化解释立场所可能带来的"酒托"诈骗案处罚范围的扩大,在"酒托"诈骗案的主从犯认定上应作出精确化的、合理化的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财产损失 “酒托”诈骗 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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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诈骗案定罪的法理基础与量刑规则优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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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小海 《犯罪研究》 2014年第4期21-32,共12页
通过对33个"酒托"诈骗案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诈骗罪定性"酒托"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但是一方面,这一认定的法理依据并未明晰,学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一定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主从犯的划分特别... 通过对33个"酒托"诈骗案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诈骗罪定性"酒托"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但是一方面,这一认定的法理依据并未明晰,学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一定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主从犯的划分特别是对于"酒托女"主从犯的认定,司法实践并未统一。将"酒托"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的法理依据在于对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立场以及对于财产损失的实质化理解,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对于"酒托"诈骗案中主从犯之认定,应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等整个共同犯罪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危害结果所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托” 诈骗 法理基础 主犯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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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诈骗案定罪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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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1期73-75,共3页
新近"酒托"型案件往往以诈骗罪定性,然而,从此类案件裁判文书看,这一认定的论述说理并不充分,法理依据模糊,理论研究对其中的争议问题也是莫衷一是。把握"被害人自愿"的尺度,科学理解"财产损失"的含义,... 新近"酒托"型案件往往以诈骗罪定性,然而,从此类案件裁判文书看,这一认定的论述说理并不充分,法理依据模糊,理论研究对其中的争议问题也是莫衷一是。把握"被害人自愿"的尺度,科学理解"财产损失"的含义,是夯实"酒托"诈骗案定罪法理基础的关键。此外,谨慎处理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微妙关系亦有益于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托”诈骗案 被害人同意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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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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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平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3期60-63,共4页
对于使用"酒托"诱骗他人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诈骗犯罪行为这一问题,应当严格坚持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化判断,同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精神,避免出现刑法过度干预消费市场的现象,更不能以道德判断代替法律... 对于使用"酒托"诱骗他人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诈骗犯罪行为这一问题,应当严格坚持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化判断,同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精神,避免出现刑法过度干预消费市场的现象,更不能以道德判断代替法律的判断。"酒托"行为被认定为诈骗行为的核心点在于"酒托"人员和相应的其他同案人员基于信息的优势地位完成交易信息的操纵,被害人表面上的消费行为实际上处于"双重引诱"的欺骗行为之中。而就相关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应基于整体财产损失说的立场来认定,即应当将被害人实际获得的消费性利益从犯罪数额之中扣除,以整体交易过程中的损失作为数额认定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托” 诈骗 民事欺诈 双重引诱 犯罪数额 整体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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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诈骗!武汉冒出“衣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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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中全 《小康》 2021年第17期66-67,共2页
骗局与“酒托”类似,一般是以网恋为名使用套路让受害人到指定服装店花高价购物。其中绝大部分“衣托女”,其实是男性。假网恋、真约会,见面就是买买买……与“酒托”“茶托”和“饭托”骗局类似,多起发生在武汉,以打感情牌、搞消费诈... 骗局与“酒托”类似,一般是以网恋为名使用套路让受害人到指定服装店花高价购物。其中绝大部分“衣托女”,其实是男性。假网恋、真约会,见面就是买买买……与“酒托”“茶托”和“饭托”骗局类似,多起发生在武汉,以打感情牌、搞消费诈骗的“衣托”新骗局令不少受害者痛心疾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 “酒托” 网恋 服装店 骗局 消费 受害人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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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案”定性的司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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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贾小我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8期11-18,共8页
借助互联网进行的“酒托案”频发,引发网络社交诚信危机。司法实务对此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通常以诈骗罪定性处罚,但在具体释法说理上存在不足。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出发,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引起了经济性财产损害为成立要件,这种财... 借助互联网进行的“酒托案”频发,引发网络社交诚信危机。司法实务对此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通常以诈骗罪定性处罚,但在具体释法说理上存在不足。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出发,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引起了经济性财产损害为成立要件,这种财产损害,必须结合所转移财产的内在效用、支付者的交易目的等考虑。在“酒托案”中,行为人实施了使被害人误以为“以酒为媒”二人进一步交往的骗局,掩盖了其推销酒水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付出对价中所蕴含的和被害人进一步交往的目的落空,遭受了能够经济评价的实质个别财产损害。虽然转移对价行为是被害人自愿实施的,但该种对价的转移、交付是在处分人陷入法益关系错误的情形下进行的,属于有瑕疵的同意,应属无效,所以被害人即便得到了与其对价相应的酒水服务,也构成财产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案”欺骗 被害人目的落空 法益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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