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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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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熊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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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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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台湾研究集刊》
CSSCI
2022年第1期23-3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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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遏制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研究”(18CG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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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宪制形态"具有"规范"确认、"民主"确认及"认同"确认的"根本法"功能,构成"法理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依据宪法学理上关于宪法变迁的形式标准,"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可以分为"制宪台独""修宪台独""释宪台独"三种基本形式。"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经历了正式起步、激进试探及再度酝酿三个阶段,对台湾地区现行"宪制"秩序产生了深刻影响,表现为"一国两区"框架下"一国"要素不断虚化和"两区"区隔的实质强化。在"台独"势力与大陆方面、岛内反"独"力量的双重博弈逻辑下,"实体问题程序化""宪法问题法律化""政治问题价值化"等"法理台独"策略应当引起大陆方面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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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理台独”
“宪制形态”
“制宪台独”
“修宪台独”
“释宪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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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 jure Taiwan independence”
“constitutional form”
“Taiwan independence by constitutional preparation”
“Taiwan independence by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Taiwan independence by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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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18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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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程序自主权的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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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戈
陈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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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台湾研究院、台湾研究中心、港澳台研究中心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台湾研究中心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港澳台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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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台湾研究》
2023年第6期57-6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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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推进祖国完全统一的法治体系与法治话语研究”(22JJD8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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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对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的解释是滋生“法理台独”风险的重点场域,从程序上认识解释权的行使有助于全面掌握“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权的运行规律。解释效力由台湾地区“制定法规则”规定,在“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解释权的过程中不断补充调整,是“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程序自主权的重要案例。“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程序自主权在“依法解释”与“延续先例”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解释效力的问题上,“司法院大法官”行使程序自主权旨在强化“释宪”实效,使得“释宪”行为复杂化,“释宪”结果的可预测性降低,“制定法规则”吸收了“法官造法”的内容。台湾地区“宪法诉讼法”实施后,“司法院大法官”的程序自主权仍有存续空间,台湾地区“释宪”活动的不确定性将有所提升,其中可能导致的程序型“法理台独”风险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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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台湾地区
“司法院大法官”
程序自主权
“法理台独”
“释宪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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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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