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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罚不刑”原则之提倡——以《刑法》第201条规定为切入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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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安然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78-88,共11页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第201条第4款规定可概括为“首罚不刑”原则。对于该原则,学界存在诸多质疑。从法律规范分析,“首罚不刑”原则属于刑法分则内生性原则,于法有据;就理论内涵而言,“首罚不刑”原则蕴含尊重“行政首判”之原理,契...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第201条第4款规定可概括为“首罚不刑”原则。对于该原则,学界存在诸多质疑。从法律规范分析,“首罚不刑”原则属于刑法分则内生性原则,于法有据;就理论内涵而言,“首罚不刑”原则蕴含尊重“行政首判”之原理,契合刑法谦抑之要义,还有利于实现教育与惩罚的有机统一,具有正当性。尤其在行刑交叉背景之下,“首罚不刑”原则回应了两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提倡“首罚不刑”原则,并将其推广运用到其他类似法定犯中,以发挥更大效益。但为避免该原则运用不当,在推广时应当进行一定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罚不刑”原则 适用范围 限制 行政 法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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