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前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69年和1971年分别通过《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对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受害...O 前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69年和1971年分别通过《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对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受害者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后,上述2个公约又经过一系列修订成为1992年修正案(以下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展开更多
文摘本世纪60年代末,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制订防止和处理船舶油污染的措施,除制订技术标准外,还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1年基金公约)。根据1971年基金公约,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IOPC FUND)于1978年正式成立,截止到1989年12月31日,IOPC 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