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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中政策权利的法律归位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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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夏沁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25-39,共15页
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施行的实然性并不意味着法理上的应然性,既有"三权分置"的政策制度缺乏演变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三权分置"权能配置的基本共识。究其根源,乃在于"三... 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施行的实然性并不意味着法理上的应然性,既有"三权分置"的政策制度缺乏演变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三权分置"权能配置的基本共识。究其根源,乃在于"三权分置"存在政策上与法律上不同的解读路径。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为了避免"三权分置"政策在路径依赖中形成"路径封锁",我们不应当企图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展开有关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立法设计,而要从法律自身逻辑体系之中寻求适当的路径。遵循民商合一的基本理念、团体主义的方法论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再解读"三权分置"政策,"三权"应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就法律结构而言,"三权"在民法典中应表达为财产权,在物权编之中则表达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现行《物权法》中有少许成员权的规则,但仅关注到成员权的一般规则并存在权利错位与缺失。因此,法律上还应当重点确定承包权等特殊成员权的基本规则。同时,承包权回归为成员权,也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原为经营权。基于经营权客体的特殊性,经营权的法律制度设置应当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监控的前提,反映到经营权基本规则的设计上,即表现为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备案),方能依法登记产生物权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两权分离” 政策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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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域光网络的关键技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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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飞 《中兴通讯技术》 2003年第B10期59-63,共5页
文章描述了城域光网络的定位和基本功能,介绍了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平台的几种关键技术,对城域智能光网络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最后介绍了中兴通讯向ITU-TSG15提交的相关提案。
关键词 城域光网络 sDH 多业务传送平台 弹性分组环 波分复用 自动交换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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