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进步中的退守——《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之痛
1
作者 龚含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47-52,共6页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弃以往之"家族本位"转而以三民主义精神立法,从社会本位出发,尊重个人自由、平等;在夫妻财产之处分;离婚之自由;子女订婚等方面与以往法律相比进步明显;其规定了订婚自由,父母不能代订婚约;妻...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弃以往之"家族本位"转而以三民主义精神立法,从社会本位出发,尊重个人自由、平等;在夫妻财产之处分;离婚之自由;子女订婚等方面与以往法律相比进步明显;其规定了订婚自由,父母不能代订婚约;妻、子女可拥有自己之私财等现代法治思想;但对夫权、父权亦有保留,"家"之一章,更显其对旧制继承,此种进步中的退守令人惋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 夫权 父权 社会本位 家族本位
下载PDF
不可承受之重:民国法典编纂时刻的习惯调查 被引量:4
2
作者 陈斌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2期34-45,共12页
民国时期由官方主导的大规模民事习惯调查,曾先后启动两次.从历史经验来看,创设优良法典实乃民事习惯调查不可承受之重.就时间而论,民国时期启动的两次民事习惯调查,均伴有法典编纂活动,但两次民事习惯调查都未对民法典编纂产生有效知... 民国时期由官方主导的大规模民事习惯调查,曾先后启动两次.从历史经验来看,创设优良法典实乃民事习惯调查不可承受之重.就时间而论,民国时期启动的两次民事习惯调查,均伴有法典编纂活动,但两次民事习惯调查都未对民法典编纂产生有效知识影响.这与后世学人的历史想象略有偏差.究其缘由,概因既有限于历史情境的固有难题,又有超越特定时空的一般困境.具体而言,原因有三:其一,习惯调查资料的立法转化,存在客观环境与技术提炼的双重障碍;其二,民国时期以法律改造社会的法律观,限制了民法典对固有习惯的吸纳;其三,普遍主义历史观压制历史主义思考,传统习惯难以获得同情理解.在现代性理念主导之下,作为立法素材获取方式的习惯调查,终究难以承受优良立法之重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事习惯调查 民国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
下载PDF
不证不明:民国时期的“证婚”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徐天娜 《民国研究》 CSSCI 2018年第2期108-120,共13页
民国时期的证婚是伴随"文明结婚"的流行而兴起的。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使"证婚"入法,成为缔结婚姻关系时的必备"要件",从而具备法律规范和效能;1935年开始的"集团婚礼"使"证婚"... 民国时期的证婚是伴随"文明结婚"的流行而兴起的。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使"证婚"入法,成为缔结婚姻关系时的必备"要件",从而具备法律规范和效能;1935年开始的"集团婚礼"使"证婚"在惯习与法制层面上并轨,成为体现国家权力规范公民私人生活的一个侧面。总体而言,民国时期的证婚是中国婚姻制度和婚礼仪式由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彰显现代新式婚礼("文明结婚")的标志性仪式,其实质是由传统尊长主婚向婚姻自由的过渡和法制婚姻取代媒妁婚姻的补充环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民国民法典》 文明结婚 集团结婚 婚姻近代化
下载PDF
民国初年女儿财产继承权的保障
4
作者 王博雅 《西部学刊》 2022年第12期89-92,共4页
帝制中国的继承制度主要以延续几千年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主,传统中国乃至清末民初时期的女儿在继承领域的权利与男子是极为不平等的。在国民革命的推动下,女儿继承权原有的格局开始改变。但民国初年对于女儿继承权的规定较... 帝制中国的继承制度主要以延续几千年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主,传统中国乃至清末民初时期的女儿在继承领域的权利与男子是极为不平等的。在国民革命的推动下,女儿继承权原有的格局开始改变。但民国初年对于女儿继承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甚至为了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不得不对其权利进行一定时间、程度上的限制,特别是在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女儿继承权制度的进展更是迟缓落后。这主要是基于农村落后的经济以及农村妇女薄弱的权利意识。如何正确处理乡村与城市发展不均,民间习惯与成文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当时中国需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当今立法、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应当聚焦的热点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女儿财产继承权 《妇女运动决议案》 民国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典》
下载PDF
从一田二主到永佃权——清末民国民法对永佃制的继承和改造 被引量:5
5
作者 邹亚莎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56-160,共5页
关键词 永佃权制度 民法草案 永佃制 清末民国 《大清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 民间习俗 改造
原文传递
民初民事习惯调查的勃兴与民间规范的式微
6
作者 马建红 《法律史评论》 2016年第1期3-19,共17页
由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起源于清末修律期间,这一过程由于清廷的覆亡而中断。辛亥革命后,经过一系列的政治纷争,大局初定,法律编订工作进入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的议事日程,出于审判机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1918年年初开始,新一... 由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起源于清末修律期间,这一过程由于清廷的覆亡而中断。辛亥革命后,经过一系列的政治纷争,大局初定,法律编订工作进入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的议事日程,出于审判机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1918年年初开始,新一轮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兴起,同样是由于社会的纷扰和政局的动荡,这次调查依然是无果而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规范 民事习惯 《中华民国民法》 北洋政府时期 式微 勃兴 民初 商事习惯
下载PDF
南京国民政府家族制度立法探讨——以《亲属法》《继承法》为中心 被引量:2
7
作者 易青 《民国研究》 CSSCI 2014年第2期212-225,共14页
1930年代初,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之《亲属法》与《继承法》过程中,就是否继续保持家族制度、效法西方采行个人本位主义,进行了充分的探讨。以胡汉民为代表的立法委员虽然同意形式上保存家制,但坚持全面改造传统家族... 1930年代初,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之《亲属法》与《继承法》过程中,就是否继续保持家族制度、效法西方采行个人本位主义,进行了充分的探讨。以胡汉民为代表的立法委员虽然同意形式上保存家制,但坚持全面改造传统家族制度。法学界则存在不同观点,胡长清、郁嶷等人要求彻底废除家制,且依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精神改造两法,而南京三五法学社则持适当保留家族制度的观点;外国法学专家及顾问也主张国民政府改造两法的力度应该适当,太过激烈无益。透过这场立法讨论,可以窥探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立法思潮对中国的复杂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 《亲属法》 《继承法》 家族制度
下载PDF
物权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简评物权法关于“民生”问题的“得与失”
8
作者 刘承韪 《经济管理文摘》 2007年第19期12-14,共3页
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驳所谓“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一文中指出:中国之继受外国民法,迄今已逾百年。此百年继受过程,可划分为三期: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为第一期,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 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驳所谓“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一文中指出:中国之继受外国民法,迄今已逾百年。此百年继受过程,可划分为三期: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为第一期,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其立法成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期,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两次民法起草均以失败告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民生” 得与失 《中华民国民法》 民法学家 简评 政治经济体制 资产阶级
下载PDF
清末、民国时期民法中有关公证的立法情况
9
作者 施阳 赵文兵 《中国公证》 2016年第8期62-67,共6页
历史梳理应被视为一种理解我们从哪里来、如何被塑造,并思考我们“可能”到哪里去的自省方式。作为法律移植的一部分,近代中国公证制度伴随着中国民法的引入、发展而走进中国法制史之中。忆往昔、历史如烟,从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到... 历史梳理应被视为一种理解我们从哪里来、如何被塑造,并思考我们“可能”到哪里去的自省方式。作为法律移植的一部分,近代中国公证制度伴随着中国民法的引入、发展而走进中国法制史之中。忆往昔、历史如烟,从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民律草案》再到《中华民国民法》,可以感受那段峥嵘岁月中公证制度如何历史性的进入,可以从中了解一点公证制度的过去、捕捉到一些今日公证似曾相识的影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民国民法》 公证制度 立法情况 民国时期 清末 《大清民律草案》 近代中国 中国法制史
原文传递
How does the Civil Code Process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Insurance Law
10
作者 WANG Rong 《International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2015年第12期68-73,共6页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a long-standing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and it is also an issue of unavoidably legislative selection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the ci...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a long-standing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and it is also an issue of unavoidably legislative selection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the civil code in almost every countr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has carried out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for four times, and since the part^s eighteen plenary session officially proposed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the issue of the civil and conmaercial relation draws the attention again, either unification or divis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irectly affects the system and content of the civil code, and affects how to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as well.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should not only consider the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on and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but also pursu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mercial law, in a system of combin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hrough adding commercial law into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existing commercial law should be separately retain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civil code unific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ivis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commercial custom
下载PDF
民间习俗中的彩礼及其流变 被引量:41
11
作者 李霞 《民俗研究》 CSSCI 2008年第3期253-262,共10页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制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礼记·坊记》)“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制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礼记·坊记》)“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礼仪的最早规定是西周的“六礼”。由“纳征”演化而来。如果我们把礼看做是国家法律渊源之一的话,那么彩礼从西周开始即以国家法的制度而存在,并一直沿袭至清末,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彩礼 民间习俗 《中华民国民法》 流变 中华民国时期 父母之命 婚姻礼仪 法律渊源
原文传递
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 被引量:9
12
作者 徐炳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5-8,共4页
关键词 物权法 20世纪80年代中期 财产法 《中华民国民法》 引言 大陆 英美 主题 法律文献 闭关锁国
原文传递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夫妻姓氏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13
作者 孙慧娟 《民商法论丛》 2021年第1期73-96,共24页
姓氏法律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姓氏制度立法背后蕴藏着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等多重价值的考量。民国以后,伴随着女性社会化进程的开启和女性群体分化,夫妻姓氏制度也在传承中发展变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严谨的立法,将“婚后... 姓氏法律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姓氏制度立法背后蕴藏着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等多重价值的考量。民国以后,伴随着女性社会化进程的开启和女性群体分化,夫妻姓氏制度也在传承中发展变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严谨的立法,将“婚后妻取得夫姓氏”传统夫妻同姓基本规则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同时还通过协商机制的引入推动夫妻姓氏制度从夫妻同姓向夫妻异姓制度转变。立法的出台引起社会对夫妻姓氏制度的关注,满足了社会变革时期不同女性群体的称谓需求,与司法实践中已婚女性称谓使用情况相符,进而助推整个姓氏制度多元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姓氏 妻冠夫姓 《中华民国民法》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