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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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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绍侯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2期12-16,共5页
《二年律令》第一次发现汉代赐田宅的具体数字。吕后二年的赐田宅 ,是按不同等级进行分配 ,爵位最高的彻侯可食邑、受 1 0 5宅 ,没爵位的庶民只受田 1顷、1宅。这种受田宅制度 ,实际就是名田制。《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 ,与秦商鞅变... 《二年律令》第一次发现汉代赐田宅的具体数字。吕后二年的赐田宅 ,是按不同等级进行分配 ,爵位最高的彻侯可食邑、受 1 0 5宅 ,没爵位的庶民只受田 1顷、1宅。这种受田宅制度 ,实际就是名田制。《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 ,与秦商鞅变法 ,汉五年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赐田宅制相比较 ,他们之间既有联系 ,又有明显的不同。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并非西汉的通制 ,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一大批军功地主 ,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律令》 军功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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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年律令》有关土地、田赋、继承制度中几则释文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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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辉 薛洪波 刘举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87-91,共5页
《户律》318简"有籍县官田宅"一句,应释为"又籍县官田宅",即又登记国家所有的田宅,并上报所在县廷。317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的句意颇有争议,其实,"所自田户田"即户内经营的户田... 《户律》318简"有籍县官田宅"一句,应释为"又籍县官田宅",即又登记国家所有的田宅,并上报所在县廷。317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的句意颇有争议,其实,"所自田户田"即户内经营的户田;"不租"即不出田租。《置后律》384简"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主要是指女儿"代为户",意味着原有家庭已经"户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律令》 户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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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军功名田宅制度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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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辉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3-21,共9页
《二年律令》披露的名田宅制和高祖五年诏书的"赐田宅令"一脉相承,本质上都是军功受益制度。制度本身有三大特点:等级性法规、商品性特征、军功受益原则。此制在实行之初即存在地域分别,拥有小爵以上爵位者享有制度保障,小爵... 《二年律令》披露的名田宅制和高祖五年诏书的"赐田宅令"一脉相承,本质上都是军功受益制度。制度本身有三大特点:等级性法规、商品性特征、军功受益原则。此制在实行之初即存在地域分别,拥有小爵以上爵位者享有制度保障,小爵以下者因地域差异很难按制占足土地,或根本得不到国家的直接授田。随着人口的增长,农民被迫分户析产,进而造成农民占田的严重不足。文帝以后,基本放弃了汉初以来的名田宅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年律令》名田宅制 高祖五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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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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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绍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51-56,共6页
军功爵制本是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的重要军政制度 ,但由于史书记载分散、简略 ,后人已很难知道军功爵制的真实价值。根据《二年律令》的珍贵资料 ,从经济价值、政治价值、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来看 ,军功爵制在西汉初年仍具有真实的价值... 军功爵制本是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的重要军政制度 ,但由于史书记载分散、简略 ,后人已很难知道军功爵制的真实价值。根据《二年律令》的珍贵资料 ,从经济价值、政治价值、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来看 ,军功爵制在西汉初年仍具有真实的价值。例如 ,西汉初年各级军功爵受田宅的具体数量、爵制与官级的对比关系 ,一级爵可以免死罪一人等是前所未见的资料。因军功受田宅制实际上就是名田制 ,汉政府就是通过名田制培埴了一大批大、中、小军功地主和大量的自耕农。故说汉初是军功地主的天下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令 军功爵 爵级与官级的对比 以爵赎人 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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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名田宅制”中的“诸不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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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留晴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100-101,共2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含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对于西汉前期"名田宅"的具体实施方法和土地犯罪行为惩罚尤为详细,对于犯罪对象则很少涉及。《二年律令·户律》中"诸不为户"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何种人群...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含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对于西汉前期"名田宅"的具体实施方法和土地犯罪行为惩罚尤为详细,对于犯罪对象则很少涉及。《二年律令·户律》中"诸不为户"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何种人群中,会出现简文中所惩罚的土地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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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制等问题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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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文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72-94,共23页
根据律令分析和文献记载,并参证《算数书》的成书年代,《二年律令》的颁行应始于汉王二年。汉初继承秦代,推行240平方步的大亩,目的是鼓励垦荒,扩大耕地,保证有足够的土地休耕。秦汉亩制有粗略计算的亩制和实际核算亩制,前者主要计算“... 根据律令分析和文献记载,并参证《算数书》的成书年代,《二年律令》的颁行应始于汉王二年。汉初继承秦代,推行240平方步的大亩,目的是鼓励垦荒,扩大耕地,保证有足够的土地休耕。秦汉亩制有粗略计算的亩制和实际核算亩制,前者主要计算“不可垦田”和“可垦不垦田”的面积,后者主要计算耕地和“垦田”的面积。名田宅的爵位降等继承不等于田宅降等继承,名田宅的面积也不等于耕地和实有房屋的面积。汉初的土地制度实际是一种虚实结合的土地制度。它把赐田和授田合为一体,在整合原有耕地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各界垦荒,制定了从彻侯到平民阶层所占有国家土地资源的配额,并承认和保护其开垦草田所得耕地的所有权,允许继承、转让、买卖和赠送。汉初的土地制度应是土地私有,而不是土地国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张家山汉简 《二律令》 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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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与私有地权的形成——张家山汉简与秦简比较研究之一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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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光 《历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49-65,共17页
《二年律令》中的土地制度,是普遍授田制度的延续,应以土地国有制标识其土地性质。"名田"性质具有不确定性,亦非制度,不宜用以表述其时土地制度的整体属性;中国私有地权从国有地权中衍生而出,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便是土地私有权... 《二年律令》中的土地制度,是普遍授田制度的延续,应以土地国有制标识其土地性质。"名田"性质具有不确定性,亦非制度,不宜用以表述其时土地制度的整体属性;中国私有地权从国有地权中衍生而出,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便是土地私有权制度的确立。通过普遍授田制对国有地权的层层分割,以及份地使用权和占有权的长期凝固化,最终完成于汉文帝废止普遍授田制之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简 律令 普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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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分户析产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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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辉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9-38,共20页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的“名田宅制”是西汉初年真实推行的土地制度,尽管实行之初就存在地域性差异,尤其到吕后二年修订时已经不能保证按制名有足额的田宅,但在大多数地区普通民户占有百亩左右的土地是完全可能的。大规模的名田宅结束...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的“名田宅制”是西汉初年真实推行的土地制度,尽管实行之初就存在地域性差异,尤其到吕后二年修订时已经不能保证按制名有足额的田宅,但在大多数地区普通民户占有百亩左右的土地是完全可能的。大规模的名田宅结束后,不断“别为户者”的田宅需求仅靠政府的直接授田已经无法满足,作为民间的自我处理机制一般是采用“分户析产”的形式。汉代的农民家庭以核心家庭占支配地位,个体小家庭始终是当时家庭形态的主流,说明分户析产是农民处分家庭人口和财产的最基本形式。汉代的分户析产可以分为如下类型:家富子壮出分型、先令券书型、户后推财型、兄弟分财异居型以及妇女为户析产型。分户析产导致小农经济的经营规模不断萎缩,说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不仅体现在蒙受外力冲击时承受力极其有限,还在于其经营规模始终处于一个自我分割的过程之中。由于政府始终没有找到解决相对人口过剩的有效处理机制,而当时的生产方式又无法吸纳相对过剩的富余劳动力,使那些“贫无产业”的农民被迫寄食都市,或辗转流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律令》 分户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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