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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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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146-156,共11页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至关重要,但也造成了需要适当处理的特别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了严格限制,形成了过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格局,也未能对其他无担保债...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至关重要,但也造成了需要适当处理的特别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了严格限制,形成了过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格局,也未能对其他无担保债权人提供应有的关注。在我国将来相关制度改良中,对于合同相对人的特别保护应仅限于债务人已违约与管理人转让合同两种情形,保护方式包括要求管理人采取违约补救措施与要求履约主体提供未来履行的充分保障。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也可能因为管理人决策失当而利益受损,法院应当在涉及融资性合同或者在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时,对继续履行的商业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 破产财产 营运价值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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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重要法条选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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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 2006年第10期23-23,共1页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 社会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清偿能力 人民 会计师事务所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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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不再“一破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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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 2006年第09B期25-25,共1页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律责任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民事责任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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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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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德明 周梁云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3年第5期160-162,共3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规定突破了传统定义和相应的特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该法仅以第40条规定破产抵销权,仍然不够全面。本文对不同时段的破产抵销权进行详细的法经济学分析,指出《企业破产法》第40...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规定突破了传统定义和相应的特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该法仅以第40条规定破产抵销权,仍然不够全面。本文对不同时段的破产抵销权进行详细的法经济学分析,指出《企业破产法》第40条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破产抵销权立法修改思路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第40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相对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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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优化信贷资金使用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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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传柏 冯爱林 《武汉金融》 1988年第10期25-26,共2页
近几年来,信贷资金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但各方资金紧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咄咄逼人.其原因基本上可归纳为三条:一是资金投向不准,支持了滞销,积压.效益不高产品的生产,致使某些企业再生产过程中断,为了重新组织生产,必须投入新... 近几年来,信贷资金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但各方资金紧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咄咄逼人.其原因基本上可归纳为三条:一是资金投向不准,支持了滞销,积压.效益不高产品的生产,致使某些企业再生产过程中断,为了重新组织生产,必须投入新的资金,从而引起资金不足和短缺.二是一定时期内资金数量有限,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资金周转畅通,当产品销售回笼资金后,如暂时不购进原材料和燃料,资金短暂闲置,而部分资金往往通过银行这个中介用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资金到时不能归位,形成劣企业挤优企业的局面,造成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资金不足,从而加剧资金紧张形势.三是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计划外投资无法控制.乍看起来,消除这三条资金紧张的因素非常简单,容易做到,其实不然。我们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优化现代资金使用是解决资金紧张的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金沉淀 再生产过程 计划外投资 资金周转 企业资金 经济增长速度 资金使用 资金数量 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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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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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沐菲 《中国经贸导刊》 2023年第4期82-83,共2页
本文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与中小微企业重整的适配性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发表一些浅见。一、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现行规定的评述。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本文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与中小微企业重整的适配性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发表一些浅见。一、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现行规定的评述。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据此,在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以法院批准为前提,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破产重整 债务人自行管理 中小微企业 现行规定 适配性 第73 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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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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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 2007年第3期118-120,共3页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0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0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 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 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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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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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 2007年第2期114-116,共3页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0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0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 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 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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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修改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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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 2006年第1期54-54,共1页
2006年3月19日秘鲁国会批准了对破产法多条内容进行修改的提案。其中对该法律第42条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偿还顺序进行了修改,允许将医疗保险系统保费排在偿还的第二位,将拖欠政府的税债排在第四位,排在第三位的是动产和不动产抵押债... 2006年3月19日秘鲁国会批准了对破产法多条内容进行修改的提案。其中对该法律第42条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偿还顺序进行了修改,允许将医疗保险系统保费排在偿还的第二位,将拖欠政府的税债排在第四位,排在第三位的是动产和不动产抵押债务。排在第一位的仍然是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福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修改 秘鲁 不动产抵押 企业破产清算 医疗保险系统 第42 社会福利 员工工资 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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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边界——基于广东省内126份判决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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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林 《区域治理》 2023年第6期103-106,共4页
《企业破产法》第18条中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就该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边界以及限制问题,已经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尤其体现在司法实务领域,法院在实现财产价值保值的基础上... 《企业破产法》第18条中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就该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边界以及限制问题,已经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尤其体现在司法实务领域,法院在实现财产价值保值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到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主体利益平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基于对广东省内126份判决的实证研究,本文试图在总结既往审判思路、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一般适用标准以及其适用的典型合同进行探讨,最终的目的在于明确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边界及其背后的法理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第18 合同解除权 特殊类型合同 适用边界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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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跨界破产合作里程碑——“尖山光电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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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静霞 黄圆圆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1-58,共8页
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法官伯恩斯(Gloria M.Burns)签署命令,批准正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程序为《美国破产法》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 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法官伯恩斯(Gloria M.Burns)签署命令,批准正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程序为《美国破产法》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应的破产保护和救济措施。这是美国法院正式承认我国大陆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第一案,引起国内外破产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该案对中美进行跨界破产案件的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该案件。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案件裁决书及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结合美国破产法第15章规定,对美国法院承认并协助我国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同时,本文结合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思考该案对我国跨界破产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以期为我国跨界破产法的完善以及中美未来的跨界破产案件合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破产 尖山光电案 《美国破产法》第15章 《企业破产法》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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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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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11期25-25,共1页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会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 人民 最高 第14 担保债权 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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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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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11期46-46,共1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关键词 债权人会议 《民事诉讼法》 《企业破产法》 组成 财产担保 第13 定期限 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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