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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第52条的再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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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中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20-26,共7页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因此,构成机动车保有人所必须的"支配"要素的认定应当统一以"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可以成为保有人。盗窃者、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自驾驶者也应纳入机动车保有人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的"复数保有人"的方案既化解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之间的矛盾,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所有人 《侵权责任法》第49条 《侵权责任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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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报案例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解读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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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平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6期30-33,共4页
经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又一部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 经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又一部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刊特邀相关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此进行分析,发表观点,提出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 误诊行为 理论创新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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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微观与宏观——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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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宝 张敏纯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69-74,共6页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并非完美,除了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外,还存在着未区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过于粗...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并非完美,除了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外,还存在着未区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过于粗放以及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因应环境议题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环境侵害救济法》,全面规定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社会化救济、行政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尤为亟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环境侵害 《侵权责任法》 《环境侵害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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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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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璐 缪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8-36,共9页
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不以违法性为要件,污染者也不能以达标排放为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不以违法性为要件,污染者也不能以达标排放为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不因补充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 违法性 免责事由 数人侵权 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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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释义及其展开 被引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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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23-132,共10页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又一重要立法成果。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向法学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此,本刊组织学者就《侵权责任法》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撰写...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又一重要立法成果。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向法学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此,本刊组织学者就《侵权责任法》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撰写研究论文,以期对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所帮助。对于各位学者的赐稿及薛军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网络用户 类推适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主观过错 免责条件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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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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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14-122,共9页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又一重要立法成果。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向法学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此,本刊组织学者就《侵权责任法》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撰写...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又一重要立法成果。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向法学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此,本刊组织学者就《侵权责任法》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撰写研究论文,以期对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所帮助。对于各位学者的赐稿及薛军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 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侵权责任法》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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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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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9,共8页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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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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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柳珍 王慧君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36-40,共5页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当前的...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当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保护的同时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提议采取单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建议优先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同时,也还可以考虑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成为一种替补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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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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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2-61,共10页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于交往安全义务这一责任基础,将《侵权责任法》第86条限定于"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上,在建筑物脱落与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并应从建筑瑕疵与管理瑕疵角度确定注意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件致损责任 交往安全义务 建筑物致损责任 不动产致损责任 动产致损责任 抛掷物致损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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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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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07-113,共7页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又一重要立法成果。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向法学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此,本刊组织学者就《侵权责任法》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撰写...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又一重要立法成果。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向法学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此,本刊组织学者就《侵权责任法》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撰写研究论文,以期对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所帮助。对于各位学者的赐稿及薛军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重大损失 受害人 《产品质量法》 损害赔偿范围 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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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力视域内《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之解释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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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晓剑 陶伯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36-142,共7页
《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进行了规定:第32条第一款确立了判断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一般标准———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第32条第二款确立了有关损失的公平分担机制,其与监护人责任共同构成了... 《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进行了规定:第32条第一款确立了判断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一般标准———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第32条第二款确立了有关损失的公平分担机制,其与监护人责任共同构成了克服侵权责任能力之局限性的法律手段;第33条第一款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暂时丧失意思能力时的侵权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其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第32条与第33条在逻辑上是一种一般与例外、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此外,《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判断同时设立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双重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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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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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93-108,共16页
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 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人概念之下,其必须具备"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对动物的支配力"这两个要素。动物饲养人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其可以证明上述两种要素移转给动物管理人而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动物饲养人 动物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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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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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79-190,共12页
我国民法学者多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4条,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并为其举证提供便利,但是这种方法无法合理说明本应承担替代责任的医疗机构为何需要具备过错的要件要求,也无法妥当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 我国民法学者多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4条,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并为其举证提供便利,但是这种方法无法合理说明本应承担替代责任的医疗机构为何需要具备过错的要件要求,也无法妥当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现代以来,为了更好地保护遭受企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组织过错原理应运而生。以组织过错原理解释医疗损害责任,既可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也可对医疗机构和有轻过失的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上的激励措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解释论基础并非替代责任原理而应为组织过错原理,唯有如此,方能妥善回应其可能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 替代责任原理 组织过错原理 《侵权责任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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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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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丹丹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439-444,共6页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明晰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应以"可识别性"为标准;侵犯商品化权的结果,不必限定为实际损害,采用"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为宜;过错只是影响商品化权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而并非一切责任方式的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化权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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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法教义学分析--土地工作物责任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5
15
作者 张志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09-117,共9页
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所有人以物权变动规则加以确定,管理人强调对物之实体的管理权,使用人重在占有性的使用。使用人是否承担维护义务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约定,并与使用人的性质有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并存时,各自承担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所有人以物权变动规则加以确定,管理人强调对物之实体的管理权,使用人重在占有性的使用。使用人是否承担维护义务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约定,并与使用人的性质有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并存时,各自承担责任。其他责任人应作目的性限缩,不包括对土地工作物直接施加影响的侵权行为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工作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 管理人 使用人 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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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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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西巨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76-193,共18页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出身于我国"医药不分家"的医疗体制,它过于注重医疗机构"销售"医疗产品这一表征,而没有对医疗服务区别于商品销售的特性给予充分考虑。在医药尚未分离的时代,第59条具有存留价值。在医疗机构走...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出身于我国"医药不分家"的医疗体制,它过于注重医疗机构"销售"医疗产品这一表征,而没有对医疗服务区别于商品销售的特性给予充分考虑。在医药尚未分离的时代,第59条具有存留价值。在医疗机构走向"医药分家"的进程中,与其狭隘地、机械地、不加区分地适用第59条从而将其演化为旧体制的"固化剂",不如全面地、辩证地分析医疗机构的责任归属、使其细微地反映不同情形,将第59条演变为新体制产生和建立的"压力阀"和"推动器"。可通过类型化处理方式,比如医疗机构的类型化、服务商品区分的类型化、产品缺陷的类型化、医疗产品的类型化和与医疗产品有关的责任类型化,来缓解第59条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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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研究 被引量:5
17
作者 袁雪石 陈怡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2期76-79,共4页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知道 应当知道 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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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8
18
作者 张建文 贾章范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25-34,55,共11页
无人驾驶汽车对驾驶人员的替代极大地冲击了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不妨从比较法视角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成果,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构建差别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跨区域的黑匣子分析中心,通过强... 无人驾驶汽车对驾驶人员的替代极大地冲击了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不妨从比较法视角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成果,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构建差别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跨区域的黑匣子分析中心,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寻求风险规避和损害分担的"深口袋",谨慎对待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以期实现技术创新、损害填补与有效监管的综合平衡,为我国争夺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标准制定权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无人驾驶汽车 比较法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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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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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俊红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39-41,共3页
2010年,相继发生在福建南平市实验小学、广东湛江市雷城第一小学、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等针对学生的校园恶性伤害案件使得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什么影响... 2010年,相继发生在福建南平市实验小学、广东湛江市雷城第一小学、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等针对学生的校园恶性伤害案件使得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什么影响?是否能够起到遏制伤害事故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学生 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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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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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5-80,共6页
目前,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三种学说:其一,该条第一款前句所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由监护人赔偿",属监护人的公平... 目前,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三种学说:其一,该条第一款前句所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由监护人赔偿",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二,该条第二款系第一款后句的补充;前句所规定的属"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后句所规定的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其三,前句所规定的属"授权法官‘可以’判决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但并非‘必须’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后句所规定的属"对监护人作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者的身份的确认"。这些学说均有不足。前句所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强制性的"责任财产"之增加;后句所规定的是"从"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且完全可以不设。从立法论而言,该条款应这样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与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与"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准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平责任 特别规定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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