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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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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管理》 2003年第C00期34-34,共1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谷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 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谷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 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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