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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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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凡 《潍坊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69-72,共4页
抢劫犯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但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暴露出明显的不合理因素。鉴于此,本文从抢劫罪的定性,罪质,与抢夺罪的本质区... 抢劫犯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但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暴露出明显的不合理因素。鉴于此,本文从抢劫罪的定性,罪质,与抢夺罪的本质区别,刑法预防目的等方面进行探研,得出对这一条款进行适当修改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267条 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 罪刑均衡 暴力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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