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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关系——兼论《刑法》第397条的结构与罪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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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国其 《刑法论丛》 CSSCI 2016年第2期-,共19页
刑法理论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关系问题上聚讼不定,司法实践在相关法律的适用上也存在争议.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存在理论上的局限和现实中的困境.基于公共职务权责一体的理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经常会发... 刑法理论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关系问题上聚讼不定,司法实践在相关法律的适用上也存在争议.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存在理论上的局限和现实中的困境.基于公共职务权责一体的理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经常会发生竞合、以致难以区分.故意和过失的罪过形式也不应作为二者区分的标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可以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重新认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关系,对《刑法》第397条进行重构,并确定此条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选择性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刑法》第397条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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