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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兼论ICSID涉中国第一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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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虹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57-63,共7页
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案管辖权的条件之一。即使在1998年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同意"全部投资争议可提交ICSID",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依旧受到限制。基于"一国两制&q... 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案管辖权的条件之一。即使在1998年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同意"全部投资争议可提交ICSID",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依旧受到限制。基于"一国两制"的现实,中国在投资条约实践中应明确香港澳门居民不适用中国双边投资条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华盛顿公约》第25(4) ICSID管辖权 仲裁 中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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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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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虹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28-130,共3页
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涉及投资种类、主体、地域三方面。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管辖权的条件限制。在没有明确排除的前提下,香港和澳门居民中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以援引中外BITs。但基... 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涉及投资种类、主体、地域三方面。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管辖权的条件限制。在没有明确排除的前提下,香港和澳门居民中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以援引中外BITs。但基于"一国两制",中外BITs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也不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设立的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华盛顿公约》第25(4) ICSID管辖权 中国投资者 适用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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