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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时期普鲁士乡村治理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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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伟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4年第1期51-69,126,127,共21页
18世纪普鲁士盛行农奴制,国家既与领主结盟,又限制领主过度压榨农奴。19世纪上半叶王权下探,领主交出部分权力,乡镇自治获得法律承认,但领主在县长任命、乡村治安等领域仍保有特权,东部、北部乡镇也未获得自治权。1871年后,普鲁士王家... 18世纪普鲁士盛行农奴制,国家既与领主结盟,又限制领主过度压榨农奴。19世纪上半叶王权下探,领主交出部分权力,乡镇自治获得法律承认,但领主在县长任命、乡村治安等领域仍保有特权,东部、北部乡镇也未获得自治权。1871年后,普鲁士王家政府意识到乡村治理随着农奴解放必须调整,制定了针对东部、北部省份的县级和乡镇条例。这些条例通过警察国家化、县长专业化、扩大资产阶级和农民参与权,在规范乡村自治的同时确立了国家的权威,促进了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转型。县镇条例实施后,以容克地主为代表的大地主仍在乡村治理中占有明显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意志帝国 普鲁士 《县级条例》 《乡镇条例》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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