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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7条对股权买卖之准用——《指导案例》67号评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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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旭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96-209,共14页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合同法》第167条应否准用于股权买卖为主题,展现了清晰的问题意识,但具体观点值得商榷。第167条之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遭受额外的风险,所以配套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约定...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合同法》第167条应否准用于股权买卖为主题,展现了清晰的问题意识,但具体观点值得商榷。第167条之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遭受额外的风险,所以配套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分三期以上支付价款,学说又增加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还有两期以上价款有待支付的要件。基于第167条及其规范目的,股权买卖与有体物买卖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当准用该条第1款之解除规定。但从规范体系上看,该款因缺少催告要件而存在漏洞,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方式予以填补,以形成适用于股权买卖的完整规则。由此还可以充分展现《合同法》第174条之法定准用的思考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167 股权买卖 分期付款 催告解除 《合同法》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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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制度之漏洞填补--以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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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华 于惠 《经贸法律评论》 2021年第4期115-133,共19页
《民法典》第634条在《合同法》第16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催告要件,指导案例67号可为探究立法者的用意提供独特的视角。对于《合同法》第167条能否类推适用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问题,指导案例67号给出的否定答案遭到学界的批评。... 《民法典》第634条在《合同法》第16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催告要件,指导案例67号可为探究立法者的用意提供独特的视角。对于《合同法》第167条能否类推适用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问题,指导案例67号给出的否定答案遭到学界的批评。从法律漏洞填补的角度分析,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问题在法定评价的层次上具有类似性。但是由于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67条不符合处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问题应当具备的价值取向,因此不应类推适用。虽然指导案例67号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其说理不充分、观点不恰当的裁判理由体现出法官运用类推适用方法能力的不足,并对其后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不良影响。反思商事无名合同的立法现状和法律漏洞填补的司法现状,《民法典》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未来应继续坚持在立法中重视商法的特殊价值,并加强对于法官运用类推适用方法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期付款合同解除 指导案例67号 《合同法》第167 漏洞填补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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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的妥当构建:以对指导案例67号的审思为核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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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楼秋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56-69,共14页
2016年9月19日,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67号。指导案例67号不仅具有实现相关案件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更在确立、推广商事组织法裁判思维方面凸显其指导/示范价值。公司法学界虽已就其编写技术、裁判理由部分提出诸多检讨,却对指导案例67号... 2016年9月19日,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67号。指导案例67号不仅具有实现相关案件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更在确立、推广商事组织法裁判思维方面凸显其指导/示范价值。公司法学界虽已就其编写技术、裁判理由部分提出诸多检讨,却对指导案例67号所存在的政策目的与法律手段之间的错配关系疏于关注。就指导案例67号而言,其所需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抑制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之后,因股权自动逆向复归而导致的代理成本。为填补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满足组织法交易的特殊需求与运行逻辑,指导案例67号错误选择了限缩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事由--排除《合同法》第167条之合同解除规定的适用--这一司法适用路径,并因此在裁判说理上出现论证不明、评价矛盾、文不对题等问题。而事实上,解决此项组织法问题的恰当路径,应是类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或者《公司法》第71条第2款,或是重新解释《合同法》第97条所指的“合同性质”,以重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具体案型的处理问题之外,指导案例67号更提醒学界未来应在商法/组织法思维的确立之外,更加注重司法实践实现该种思维的手段选择的研究和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案例67号 《合同法》第167 编写技术 裁判理由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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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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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珺艺 《黑河学刊》 2019年第1期105-108,127,共5页
最高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中以买卖标的物为股权、解除合同有害交易安全等理由,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迟延履行解除权的特殊规定。由此现讨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第一,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最高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中以买卖标的物为股权、解除合同有害交易安全等理由,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迟延履行解除权的特殊规定。由此现讨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第一,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应当考虑《公司法》中的特殊规定。实践中不乏要求解除合同时考虑"其他股东同意限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例。然而,"涉案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信任"、"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等有碍交易安全的情形因有商事外观主义的保护而不应限制合同解除权。第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应当考虑《合同法》中的167条特殊规定以及总则的规定。167条在实践中的应用因立法技术的偏差已经偏离"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或倾斜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立法目的。然而,167条中因物先交付性而赋予出卖人更优的权利与商事交易效率优先的考量以及商人注意义务的加重相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分期付款 解除 人合性 交易安全 《合同法》第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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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裁判——指导案例67号裁判规则质疑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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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玉林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3-45,共13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7号裁判要点认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人解除合同的,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理由是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不同于以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该裁判理由与立法和司法实际不符。审判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7号裁判要点认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人解除合同的,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理由是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不同于以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该裁判理由与立法和司法实际不符。审判实践中,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远多于以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交付标的物后分期付款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属性,该指导案例未能根据这一属性分析所涉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能否类推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同时混淆了《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权与第167条规定的解除权之间的区别,将不能满足第94条规定的解除要件,阐释为不适用第167条的理由。事实上,股权转让合同对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参照适用,与对合同法总则的适用是不矛盾的,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引人误解,殊值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167 合同解除 指导案例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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