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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兼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功能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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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凤龙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43-48,共6页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但强制性规定中的非效力性规定向《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逃逸"可能架空该限制的意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立法者就认定违反强制...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但强制性规定中的非效力性规定向《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逃逸"可能架空该限制的意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立法者就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事项对司法者的概括授权。《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该概括授权的行使路径的说明,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因欠缺但书规定而导致的功能减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 《合同法》第52第5项 《合同法解释()》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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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困境 ——基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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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珍良 《区域治理》 2019年第13期265-265,共1页
长期以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如何实现权利保护和价值平衡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与婚姻法第41条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平衡债权人的保护和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第24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规则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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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周延性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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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宝华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2期21-24,共4页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施行前,该解释施行后,对合同解除行为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此种情形下,合同解除异议期的确定,应根据该解释第24...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施行前,该解释施行后,对合同解除行为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此种情形下,合同解除异议期的确定,应根据该解释第24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规定的精神,从该解释施行之日即2009年5月13日起顺延三个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24 合同法 周延性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 2009年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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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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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8-44,共17页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日常生活交易,其无法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之泛化规定的正当性基础。该第24条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婚内标...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日常生活交易,其无法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之泛化规定的正当性基础。该第24条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婚内标准"取代《婚姻法》第41条所规定的"共同生活标准",有违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规律性。审判实践证明,该第2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几乎无法被推翻,对非举债方的夫妻一方极其不公。"证明责任内外有别论"或会导致矛盾判决,且往往沦为仅有外部规则被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规定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现象,手段极端且错误,致使恶意债务、非法债务及虚假夫妻债务急剧增加。因此,应立即废除该第24条,建立健全日常家事代理、超范围债务"共债共签"以及夫妻单方紧急举债权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第24 共同债务推定 证明责任内外有别论 日常家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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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析《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及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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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薇薇 李尧宇 《岳麓法学评论》 2017年第2期52-62,共11页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构建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引发广泛争议。学界针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已形成大量批判之声,但并不足以成为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必然理由。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构建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引发广泛争议。学界针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已形成大量批判之声,但并不足以成为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必然理由。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结合我国性别分工存在的具体问题,以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为目标,考察当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弊端,并提出完善对策,希冀为立法改革和法院判案提供理论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第24 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规则 社会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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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病”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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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礼仁 《岳麓法学评论》 2017年第2期27-42,共16页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适用该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给社会造成了“三大伤害”,引起了人们的普遍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的“灭火”行动亦为空前,各地法院采取了多种弥补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适用...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适用该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给社会造成了“三大伤害”,引起了人们的普遍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的“灭火”行动亦为空前,各地法院采取了多种弥补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适用该条判决不公现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作出了《补充规定》。但《补充规定》并未克服该条本质错误,适用该条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病”主要在其逻辑结构不周延,遗漏共同财产制处理规则,以致适用分别财产制和约定债务规则处理共同财产制债务,使共同财产制债务均被推定为共同债务。破解《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困境的路径有两条,即“法律废止”与“事实废止”。在“法律废止”前,应当用《婚姻法》第41条作为补救《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药”,以达到“事实废止”效果。但在现行规制下,通过学理解释寻找正确的法律路径十分复杂,弯道太多。与其转九十九道弯才能找到正确规则,不如转一道弯,即直接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重新构建规则。夫妻一方负债的共同责任,必须以家事代理为基础,“用于家庭生活之债”,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债”,是债权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合理信赖,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第24 《婚姻法》第41 补充规定 夫妻债务判断标准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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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的财产范围——兼论非侵权配偶方的利益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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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第1期124-130,共7页
夫或妻个人所负侵权之债原则上属于夫妻个人之债,应以个人财产偿还,在与夫妻共同生活利益相关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夫妻对外关系中,非侵权配偶方在共同财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在夫妻对内关系中,非侵权配偶方应... 夫或妻个人所负侵权之债原则上属于夫妻个人之债,应以个人财产偿还,在与夫妻共同生活利益相关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夫妻对外关系中,非侵权配偶方在共同财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在夫妻对内关系中,非侵权配偶方应当以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而获得对方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采“限定继承”的逻辑,以受益为限,超出部分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可以向侵权行为方请求补偿。对于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清偿制度设计,既要坚持侵权责任法自己责任原则,又要兼顾夫妻共同体的特殊性。对被侵权人的救济,不可因侵害人的婚姻状态而使其处于更优或更劣地位;赋予非侵权配偶方补偿请求权,旨在不让婚姻沦为风险之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之债 夫妻共同之债 有限连带责任 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解释()》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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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双标”:审判实践视野下的借贷类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思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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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荣明潇 张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35-47,共13页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双标",即以《婚姻法》第41条为据的"用途论"标准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为据的"推定论"标准。这导致对借...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双标",即以《婚姻法》第41条为据的"用途论"标准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为据的"推定论"标准。这导致对借贷类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形较为常见,造成"类案不同判"。因上述不同立法所侧重保护的利益位阶不同,且受立法技术和修法程序的限制,短期内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解决问题存在难度。故应在合理适用"双标"的前提下确立审判实践中相对统一的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规则 《婚姻法》第41 《婚姻法解释》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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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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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龙业 宋韦韦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5期34-38,共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三个月行使期间,但经过这一异议期间不能当然认定该合同即告解除。当事人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具备合同法第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三个月行使期间,但经过这一异议期间不能当然认定该合同即告解除。当事人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应当认定该异议权的行使超过了三个月的行使期间而不应予以保护。但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这一规则不应适用于再审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解释()》第24 合同解除 异议权 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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