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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与商标侵权认定之重构——以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1-2项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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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杨洵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48-55,共8页
我国《商标法》第57条采用逐项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和“造成其他损害”的兜底类型;其中,第57条第1项、第2项规定了两种基本类型。如何认识基于混淆可能性判定上述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不同观点。在上述第5... 我国《商标法》第57条采用逐项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和“造成其他损害”的兜底类型;其中,第57条第1项、第2项规定了两种基本类型。如何认识基于混淆可能性判定上述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不同观点。在上述第57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中,应当在认定为商标相同、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前提下适用推定混淆原则,允许行为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在第2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中,则应坚持将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作为前置要件,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最终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可能性 商标近似 商品类似 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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