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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张:《外国公司问责法》下中国发行人可鉴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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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晓斌 《金融市场研究》 2024年第4期69-79,共11页
《外国公司问责法》旨在强化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证券法披露非财务信息的要求,同时也对中国发行人造成歧视。美国国内对披露非财务信息一直存在争议。受披露非财务信息法律法规影响的发行人通过游... 《外国公司问责法》旨在强化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证券法披露非财务信息的要求,同时也对中国发行人造成歧视。美国国内对披露非财务信息一直存在争议。受披露非财务信息法律法规影响的发行人通过游说和诉讼等方式进行抵制,取得一定效果。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可加强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双边监管合作。中国发行人可借鉴美国上市公司抵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和《多德-弗兰克法》的相关条款的经验,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应对《外国公司问责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公司问责法》 非财务信息披露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多德-弗兰克法》第1502条 《多德-弗兰克法》第1504条
原文传递
美国金融监管权力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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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文庆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72-177,共6页
在美国复杂的金融监管体制背景下,要给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配置恰如其分的监管权力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多德-弗兰克法》结合美国国情尽可能地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相对充分的监管权力,以便它能够充分履行职责。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 在美国复杂的金融监管体制背景下,要给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配置恰如其分的监管权力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多德-弗兰克法》结合美国国情尽可能地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相对充分的监管权力,以便它能够充分履行职责。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权力配置有一些值得借鉴,这些优点包括强大的信息收集权、较全面的宏观审慎监管决策权、金融监管协调权和相关政策建议权。但是,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权力配置也存在一些缺憾,因为《多德-弗兰克法》没有让它总揽宏观审慎监管决策权,也没有赋予它宏观审慎监管执行权、宏观经济政策建议权和金融危机处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监管权力 《多德-弗兰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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