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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弗兰克法》衍生金融监管变革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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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阳建勋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4期30-35,共6页
《多德-弗兰克法》通过清算所与交易所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场内交易与清算,规定了衍生品清算所的核心原则,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交"生前遗嘱",规定了跨国衍生金融监管的恳求条款与威胁条款,也保留了衍生金融交易在破产中的... 《多德-弗兰克法》通过清算所与交易所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场内交易与清算,规定了衍生品清算所的核心原则,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交"生前遗嘱",规定了跨国衍生金融监管的恳求条款与威胁条款,也保留了衍生金融交易在破产中的自动终止例外。这些变革启示着我国应适时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场内交易与清算,完善主导型衍生品清算所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落实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金融期货风险,防范金融期货合约自动终止规则例外本身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应对跨国衍生金融监管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德-弗兰克 金融衍生品 衍生金融监管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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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国际规制及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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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6-78,共13页
信用评级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设施作用。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美国对评级机构长期豁免民事法律责任,各国法院也多支持评级机构的免责抗辩诉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评级机构存在的经营模式、利益冲突、透明度和... 信用评级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设施作用。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美国对评级机构长期豁免民事法律责任,各国法院也多支持评级机构的免责抗辩诉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评级机构存在的经营模式、利益冲突、透明度和评级质量等诸多问题暴露在世人面前,投资人、发行人提起的诉讼大幅攀升。美国重新考虑将评级机构纳入证券法的专家责任范畴,《多德-弗兰克法案》取消了评级机构的责任豁免,并降低了SEC规则10b-5下反欺诈的起诉标准。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完善了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明确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发挥市场监督作用,但法律责任可能不是解决评级机构现存问题的主要方法。下一步需要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立法进行完善,着眼于解决评级业存在的问题,以促进质量提高和降低过度依赖为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 信用评级 评级机构 专家责任 多德-弗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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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证券法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美国的经验及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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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金鹏 《中国物价》 2017年第1期63-66,共4页
公司治理需要证券法的助力。美国在这方面的转变尤为明显,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在"信息披露"之外对美国公司治理机制进行了一系列修改,殊值借鉴。我国《证券法》应从健全"看门人&qu... 公司治理需要证券法的助力。美国在这方面的转变尤为明显,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在"信息披露"之外对美国公司治理机制进行了一系列修改,殊值借鉴。我国《证券法》应从健全"看门人"体系、构建私人监督机制、约束公司责任人行为、强化证监会执法权、落实投资者保护理念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进行修改,以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改证券 公司治理机制 萨班斯-奥克斯利 多德-弗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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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频交易操纵市场鉴识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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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胜 《社会科学动态》 2017年第9期68-76,共9页
作为欧美地区科技与金融初端合作路径的一大体现,高频交易在华尔街金融机构中占据着金融投资服务的重要地位。由于高频交易策略众多,其中诸如幌骗、塞单、试探、闪电交易等策略由于涉嫌价格操纵而致使高频交易争议不断。通过分析相关策... 作为欧美地区科技与金融初端合作路径的一大体现,高频交易在华尔街金融机构中占据着金融投资服务的重要地位。由于高频交易策略众多,其中诸如幌骗、塞单、试探、闪电交易等策略由于涉嫌价格操纵而致使高频交易争议不断。通过分析相关策略以及美国、德国和欧盟有关立法,并结合我国证券期货法规对操纵市场的规定,鉴识和规制高频交易操纵市场行为,需要区分具体交易行为,从主、客观方面确定其操纵行为构成要件,从而释放高频交易对金融创新和效率提升的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频交易 操纵市场 高频交易 多德-弗兰克 欧洲金融工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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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张:《外国公司问责法》下中国发行人可鉴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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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晓斌 《金融市场研究》 2024年第4期69-79,共11页
《外国公司问责法》旨在强化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证券法披露非财务信息的要求,同时也对中国发行人造成歧视。美国国内对披露非财务信息一直存在争议。受披露非财务信息法律法规影响的发行人通过游... 《外国公司问责法》旨在强化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证券法披露非财务信息的要求,同时也对中国发行人造成歧视。美国国内对披露非财务信息一直存在争议。受披露非财务信息法律法规影响的发行人通过游说和诉讼等方式进行抵制,取得一定效果。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可加强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双边监管合作。中国发行人可借鉴美国上市公司抵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和《多德-弗兰克法》的相关条款的经验,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应对《外国公司问责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公司问责法》 非财务信息披露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多德-弗兰克法》第1502条 《多德-弗兰克法》第1504
原文传递
美国金融监管权力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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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文庆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72-177,共6页
在美国复杂的金融监管体制背景下,要给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配置恰如其分的监管权力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多德-弗兰克法》结合美国国情尽可能地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相对充分的监管权力,以便它能够充分履行职责。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 在美国复杂的金融监管体制背景下,要给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配置恰如其分的监管权力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多德-弗兰克法》结合美国国情尽可能地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相对充分的监管权力,以便它能够充分履行职责。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权力配置有一些值得借鉴,这些优点包括强大的信息收集权、较全面的宏观审慎监管决策权、金融监管协调权和相关政策建议权。但是,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权力配置也存在一些缺憾,因为《多德-弗兰克法》没有让它总揽宏观审慎监管决策权,也没有赋予它宏观审慎监管执行权、宏观经济政策建议权和金融危机处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监管权力 《多德-弗兰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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