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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气污染强制性应急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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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卫星 章楚加 《绿叶》 2013年第7期12-19,共8页
《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关于大气污染强制性应急措施的规定存在实施主体不一、具体内容规定各异、实施程序规定缺失等诸多问题,并且地方性法规关于查封、扣押的设定有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此,应在完善大气污染强制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关于大气污染强制性应急措施的规定存在实施主体不一、具体内容规定各异、实施程序规定缺失等诸多问题,并且地方性法规关于查封、扣押的设定有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此,应在完善大气污染强制性应急措施的规定时,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关于地方性事务的立法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 应急措施 强制性 第20 地方性法规 《行政强制法》 实施主体 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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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约谈检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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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兴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1期147-156,共10页
通过对典型被约谈城市的效果考察以及约谈演变趋势的分析,可得出约谈即时效果明显以及约谈数量、范围扩大等结论。环境行政约谈的功能定位是告诫、提示、督促,其发挥着弥补"环境保护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环境行政横向对抗不足... 通过对典型被约谈城市的效果考察以及约谈演变趋势的分析,可得出约谈即时效果明显以及约谈数量、范围扩大等结论。环境行政约谈的功能定位是告诫、提示、督促,其发挥着弥补"环境保护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环境行政横向对抗不足、促成政府环境问责体系的构建等方面的效用。通过对相关条文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环境行政约谈存在常态化、适用范围与对象的泛化等弊病,其未来发展方向应当是推进约谈公开以及健全环境行政约谈后的再监督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约谈 《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二条 《水污染防治法》二十 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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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污染后治理”是教训不是规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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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朝飞 《党的建设》 2013年第8期57-57,共1页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的制度执行得怎么...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的制度执行得怎么样?现在看来基本没有落实,关键是没有建立一个很好的评估机制、考核机制和追责与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质量标准 规律 治理 大气环境质量 重点城市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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