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其效果 被引量:1
1
作者 刘富城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8-13,共6页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本质上属于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这种财产约定因《婚姻法》之规定在物权变动上属于《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原则规定之外的特别规定,从而能够直接发生变动物权的效力,无须另行根据《物权...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本质上属于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这种财产约定因《婚姻法》之规定在物权变动上属于《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原则规定之外的特别规定,从而能够直接发生变动物权的效力,无须另行根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进行交付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夫妻财产约定中稍有不同的是夫妻一方把属于自己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属于对方所有之情形,在解释论上,这种约定可发生赠与之效果,财产归受赠人单独所有,区别于它种情形之下的夫妻婚后获赠财产。在法律上完全可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之规定。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发生的物权变动因缺少公示之方法,一般不具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19条 物权变动 赠与行为 对抗效力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