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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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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宗麟 《社会科学前沿》 2020年第7期1056-1062,共7页
作为指导案例第66号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判决,明确将《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扩大解释为“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前”;《民法典》第1092条将“离婚时”予以删除,以彻底避免实务争议。该条中,“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对应... 作为指导案例第66号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判决,明确将《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扩大解释为“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前”;《民法典》第1092条将“离婚时”予以删除,以彻底避免实务争议。该条中,“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对应的财产范围应指被非法处置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证明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更为便宜。此外,《民法典》第1092条还新增“挥霍”作为“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行为之一,体现了我国的法律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案例第66号 《民法典》第1092 《婚姻法》第47条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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