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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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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20期3-3,共1页
政府令第2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裘东耀2019年10月15日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政府令第2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裘东耀2019年10月15日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政府 宁波市 《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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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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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嘉 《四川劳动保障》 1997年第7期18-18,共1页
经成都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期审议通过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这项《办法》是继该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新举措,必将为我市企业改革、社会稳定发... 经成都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期审议通过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这项《办法》是继该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新举措,必将为我市企业改革、社会稳定发挥其积极作用。《办法》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都必须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企业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按月缴纳(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保险 成都市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 积极作用 新举措 保险制度改革 月平均工资 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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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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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 2010年第12期31-34,共4页
吉政办发[20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吉政办发[201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 参保人 个人账户 户籍所在地 养老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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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之三 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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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 2010年第4期56-56,共1页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2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发文时间:二O一O年六月二日内容摘录:一、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2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发文时间:二O一O年六月二日内容摘录:一、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转入资金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暂并入统筹基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 暂行办法 保险经办机构 发文时间 统筹基金 人社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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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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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2期41-44,共4页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 人力资源 参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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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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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24期13-14,共2页
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关键词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 人力资源 参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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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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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3期28-30,共3页
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 人力资源 参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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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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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政报》 2010年第1期21-23,共3页
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 人力资源 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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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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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2期18-19,共2页
国办发[2009]66号2009年1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 人力资源 参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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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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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政报》 2010年第5期2-4,共3页
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户籍所在地 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 暂行办法 国务院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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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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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2010年第2期6-8,共3页
陕政办发[20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转发给你们,... 陕政办发[20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 人力资源 参保缴费 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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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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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 2013年第2期53-55,共3页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2号发文时间:2013年1月8日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内容摘录: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2号发文时间:2013年1月8日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内容摘录: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镇企业职工 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 人社 养老保险 参保人 参保缴费 缴费年限 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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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市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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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武 《四川劳动保障》 1995年第11期28-28,共1页
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川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于近期出台发布实施。这个办法规定:凡属达川市的国有企... 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川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于近期出台发布实施。这个办法规定:凡属达川市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 维护社会稳定 基本生活 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 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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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居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能衔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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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思媛 《天津社会保险》 2015年第3期36-36,共1页
编辑同志:我是外省农籍居民,在外地一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到天津打工,企业为我上了天津的职工保险,听说职工保险缴费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就能在天津办理退休领养老金了,请问退休后我外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张军张军... 编辑同志:我是外省农籍居民,在外地一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到天津打工,企业为我上了天津的职工保险,听说职工保险缴费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就能在天津办理退休领养老金了,请问退休后我外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张军张军读者: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 退休年龄 参保人 制度衔接 人社 暂行办法 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 企业职工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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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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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政报》 2009年第3期9-13,共5页
呼政发[2009]28号2009年5月7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 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 参保人 城镇企业职工 缴费比例 居民参保 保险经办机构 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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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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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健 《老同志之友(上半月)》 2010年第7期18-18,共1页
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答: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 企业职工 接续 转移 待遇 暂行办法 户籍 就业人员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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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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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9年第22期26-26,共1页
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现就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 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现就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计划生育手术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 生育保险 贯彻落实 宫内节育器 企业职工 保险制度改革 基金支付 流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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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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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年第2期47-50,共4页
问: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关键词 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缴费 流动就业人员 暂行办法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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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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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 2010年第7期13-16,共4页
关键词 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关系 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 参保缴费 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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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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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年第1期50-51,共2页
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户籍所在地 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 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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