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法院性质再审视 被引量:22
1
作者 江国华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64-70,共7页
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是一个职能单纯、明确的机关,它不应当也无能力承载太多太复杂的职能,因此,让人民法院回缚于《宪法》第123条之定位,回归到"审判机关"之本位,当成为中国法院改革之常识性议题。作为治理者的法院,应"... 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是一个职能单纯、明确的机关,它不应当也无能力承载太多太复杂的职能,因此,让人民法院回缚于《宪法》第123条之定位,回归到"审判机关"之本位,当成为中国法院改革之常识性议题。作为治理者的法院,应"恰如其分"地参与社会治理,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责任,因此,司法改革有必要理性地回应社会善治之需要。司法的专业性决定了其所承载的社会治理职能只能是"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它必须遵循适格性、适度性、适时性等基本法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第123条 司法治理 司法改革 宪法》第126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