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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基于《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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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垒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127-133,共7页
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有专门规定。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信赖保护以及法安定性的考虑,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废止,但特定情形下,也可废止,并对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予以补偿。至于废止生效的时点,一般仅限... 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有专门规定。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信赖保护以及法安定性的考虑,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废止,但特定情形下,也可废止,并对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予以补偿。至于废止生效的时点,一般仅限于废止行为作出之时,除非行政机关选择溯及至某一较迟的时点。德国的授益行政行为废止制度,无论是在废止的立法用语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授益行政行为废止内容方面,都对我国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行政程序法》 授益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 废止 效力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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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行政法院和(调)解制度的历史与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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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媛 《行政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1期251-265,共15页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06条原文 “各参与人在拥有对和解标的处分权时,为了全部或部分实现其主张,可以通过由法院、受委托的或者所请求的法官起草笔录的方式,达成一项和解.法庭和解也可以通过各参与人在法院书面接受法院、法院主席或主...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06条原文 “各参与人在拥有对和解标的处分权时,为了全部或部分实现其主张,可以通过由法院、受委托的或者所请求的法官起草笔录的方式,达成一项和解.法庭和解也可以通过各参与人在法院书面接受法院、法院主席或主审法官以裁定形式做出的调解建议的方式达成.” 一、法院和解在德国行政司法领域的历史沿革 早在1909年1月21日,普鲁士高等行政法院就作出了德国历史上首次涉及通过和解(Vergleich)方式来解决行政法律争议的判决案例.①在该案中法院首先对行政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的许可性予以了肯定,但同是又否定了和解具备替代法院判决而自行终结诉讼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行政法院 一审法院 《德国行政程序法》 诉讼标的 公法合同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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