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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务处分法》应处理好的七对关系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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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刘怡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1期8-24,共17页
为制定一部良善的《政务处分法》,立法应妥善处理诸多复杂关系:在处理《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的关系时,应明确后者是前者的立法依据;在处理处分对象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时,应明确处分对象需以监察对象为限,但监察对象并非皆为处分对象... 为制定一部良善的《政务处分法》,立法应妥善处理诸多复杂关系:在处理《政务处分法》与《监察法》的关系时,应明确后者是前者的立法依据;在处理处分对象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时,应明确处分对象需以监察对象为限,但监察对象并非皆为处分对象;在处理处分措施及事由与公职人员身份的关系时,应注意处分措施及事由会随公职人员身份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政务处分与内部惩戒的关系时,应注意政务处分对不同内部惩戒产生的不同影响;在处理处分事由与调查事项的关系时,应注意处分事由不限于监察机关的调查事项,因此需要实现司法、行政执法与监察工作的衔接;在处理政务处分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的关系时,应明确复审和复核并非唯一的救济途径,此外还可适当引入司法救济;在处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时,应明晰二者的区别及联系,并据此实现彼此间的区分与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处分法》 处分对象 处分事由 处分措施 内部惩戒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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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双轨处分制度之实践问题与破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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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朴宗根 乔良 《齐鲁学刊》 CSSCI 2022年第2期108-118,共11页
《政务处分法》双轨处分制度具有激活主体责任,规范专责监督的重大意义,但存在任免机关、单位管辖判断标准模糊、管辖冲突等制度性“间隙”,也存在对历史演变与现实运行的模糊认识,影响双轨处分制度的实践运行,导致监察机关处分案件占... 《政务处分法》双轨处分制度具有激活主体责任,规范专责监督的重大意义,但存在任免机关、单位管辖判断标准模糊、管辖冲突等制度性“间隙”,也存在对历史演变与现实运行的模糊认识,影响双轨处分制度的实践运行,导致监察机关处分案件占比较高的情形,过多消耗监察资源,影响监督治理效能的提升。为此,应从制度层面促进双轨主体协同发力,出台《政务处分法》的配套规定,细化双轨处分主体管辖、标准及争议解决规则。具体破解路径:一是明确任免机关、单位管辖判断标准;二是明确双重管辖冲突处理规则;三是明确监察机关监督任免机关、单位处分的法律概念;四是完善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制度的程序性规定;五是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处分法》 双轨处分 双重监督 监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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