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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第17—22条评析——监护与信托的功能耦合与制度融合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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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垭梁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17-123,共7页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草案)》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均具有概括性和持续性代理的特征。这种监护制度将人身照顾与财产保护两大职责全部并持续性地赋予了监护人。监护制度存在固有的代理风险和代理人不能问题。将财产事务从监护事务中...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草案)》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均具有概括性和持续性代理的特征。这种监护制度将人身照顾与财产保护两大职责全部并持续性地赋予了监护人。监护制度存在固有的代理风险和代理人不能问题。将财产事务从监护事务中分离出来,从制度上实现信托与监护制度的对接,既可以通过借助信托的监督机制解决代理风险的问题,又能弥补监护人负责财产事务时的能力欠缺和不足问题。信托与监护的制度融合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监护 《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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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存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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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代雄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5期132-136,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方面的问题有:《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与第8章应当合并。《民法总则(草案)》第9章仅规定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应予改进。"委托代理"有些规则应当是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应限于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在规范设计上应当慎重考量、严谨表述。在代理的规定方面未明确规定恶意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建议删除《民法总则(草案)》第152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结构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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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与不足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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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民安 《法治研究》 2016年第5期10-18,共9页
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有个最大的创新之处:对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主观权利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同时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两点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的对比。但... 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有个最大的创新之处:对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主观权利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同时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两点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的对比。但是(草案)不应当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个内容,因为,它们在性质上均不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除了能够在民法的某些具体领域适用之外,无法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得到适用。此外,物和财产,民事义务,以及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这三个应当规定的内容没有写入,导致该草案所规定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不足。因为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均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 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物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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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78~82条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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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凯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S1期87-88,共2页
《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三项基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共同属人法原则、双重可诉原则,这些原则对我国的侵权行为冲突明确了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相对世界范围的侵权行为冲突规范软化处理... 《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三项基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共同属人法原则、双重可诉原则,这些原则对我国的侵权行为冲突明确了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相对世界范围的侵权行为冲突规范软化处理趋势,还需进一步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性 《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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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草案)》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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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均义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43-45,共3页
我国《民法(草案)》虽然在立法体例上坚持了民商合一,具体内容更加丰富,能够根据生活实践进行立法,形成理论后再规范实践,在立法技术上明显进步,用语规范、专业。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 《民法(草案)》 优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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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的构造、创新与完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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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56-167,共12页
近现代及当代民法对于是否于民法典之始设立总则编,存在罗马式编纂体例与德国式编纂体例的迥异立场。设置民法典总则编既有缺点,也有优点。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所以我国以意思... 近现代及当代民法对于是否于民法典之始设立总则编,存在罗马式编纂体例与德国式编纂体例的迥异立场。设置民法典总则编既有缺点,也有优点。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所以我国以意思表示为中心概念,经由多层次的抽象化过程而建构民法(私法)总则,是适宜的、恰当的,由此应对我国现今积极制定民法总则给予肯定性评价。民法总则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前置性工作。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尽管结构体系简洁、清晰、明了,但仍缺少对一些重要事项如民事权利的行使的限制、民事义务、戏谑行为、隐藏行为及无效行为的转换等的规定。另外,该《民法总则(草案)》不启用"法律行为"概念而仍然使用"民事法律行为"一语,以及未能依据现今新时代的特点与急剧变迁的社会生活而启用"错误"概念,却依旧使用"重大误解"的概念及规则体系等,均值得斟酌并加以改进或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总则(草案)》 构造 创新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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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总则(草案)》看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部分基于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的编纂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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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0-27,共8页
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体系分为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和宏观体系编纂技术,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应该区分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和条文实质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主要包括直接汇编和形式意义修改两类。以民事法律为主要形式编纂对象,以相关司法... 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体系分为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和宏观体系编纂技术,微观条文编纂技术应该区分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和条文实质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主要包括直接汇编和形式意义修改两类。以民事法律为主要形式编纂对象,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辅助形式编纂对象,二者适用不同的具体编纂技术。利用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可以"举一反三"地统一对结构类似的条文适用相同的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具有限制性适用要求,同时应该借助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避免形式性遗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民法总则(草案)》 条文编纂技术 形式性 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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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民法(草案)》第九编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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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勇 《当代法学》 2003年第8期61-64,99,共5页
冲突法主要通过间接的方法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选择一个准据法,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冲突规范由范围、连接点和准据法几个部分组成,“范围”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冲突法主要通过间接的方法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选择一个准据法,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冲突规范由范围、连接点和准据法几个部分组成,“范围”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或种类,“准据法”则是该冲突规范要求适用于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具体的实体法,而“连结点”则是将该民商事关系与该实体法即准据法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桥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草案)》 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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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涉外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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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眉 《徽州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29-31,共3页
本文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演进历程、无体动产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考察角度寻求我国关于权利质押适用规则的依据,提出涉外权利质押所适用的准据法仍以“物之所在地法”为主,并辅以其他原则,但这个所在地在不少情况下乃于当事人的... 本文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演进历程、无体动产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考察角度寻求我国关于权利质押适用规则的依据,提出涉外权利质押所适用的准据法仍以“物之所在地法”为主,并辅以其他原则,但这个所在地在不少情况下乃于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地,有关法律行为的实施地等有莫大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评析,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 涉外权利质押 《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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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被引量:2
10
作者 魏盛礼 张婧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88-194,共7页
诉讼时效的价值功能在于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期限,保障与债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债权信用。诉讼时效的这一价值功能,决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所有的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草... 诉讼时效的价值功能在于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期限,保障与债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债权信用。诉讼时效的这一价值功能,决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所有的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诉讼时效的设置,破坏了"民法典总则贯穿于分则"的体系化逻辑,也与法律适用清晰化的要求相悖。鉴于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宜将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债法总则部分。唯如此安排诉讼时效,才符合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要求,确保司法审判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民法 编排体例 逻辑体系 《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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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允诺拘束力的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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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俐智 《判解研究》 2021年第1期126-149,共24页
允诺是英美合同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①)允诺具有强制执行力。^(②)但在大陆法系及我国,合同的核心要素被合意所取代,单方允诺被划人单方法律行为之中。^(③)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但我... 允诺是英美合同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①)允诺具有强制执行力。^(②)但在大陆法系及我国,合同的核心要素被合意所取代,单方允诺被划人单方法律行为之中。^(③)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但我同现行法上却没有单方允诺的相关规则。《民法总则(草案)》第105条关于债的发生原因中曾将单方允诺与合同并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方允诺 英美合同法 民法理论 债的发生 强制执行力 解释路径 《民法总则(草案)》 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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