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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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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时代法学》 2024年第1期1-11,共11页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名称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纠纷,在其他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回溯到本条作为规范依据。本条在立法技术上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既明确了应予禁止的典型侵害行为,也将那些尚不足以预先概括其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纳入现行法调整范围,从而使制定法能够跟得上社会发展而为姓名权、名称权提供充分保护。主张本条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及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负有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和假冒等行为,若权利人不能证明或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等,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14 姓名权 名称权 干涉 盗用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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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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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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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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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25-35,共11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旨在确定自然人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原则与例外的一般规定,旨在在作为原则的父姓或者母姓与作为例外的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旨在确定自然人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原则与例外的一般规定,旨在在作为原则的父姓或者母姓与作为例外的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他扶养人的姓氏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之间形成适当的平衡,解决自然人姓氏选取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的冲突。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少数民族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的例外规定。由于第二款是引致规范,所以适用该款应以该少数民族自然人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中有关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为前提;第二款亦是赋权规范,少数民族自然人既可以选择依据本款引致的规则选取姓氏,亦可以选择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选取姓氏。另外,获得我国国籍的外国人的姓氏选取,可以类推适用本条第二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第1015 姓氏选取 自然人姓氏 父姓或者母姓 少数民族自然人 姓氏 外国人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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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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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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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规则的类推适用--以《民法典》第1053条之规范意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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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8,共13页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本条适用所产生的影响并未被充分注意到,以至于出现法律漏洞而有损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若认为该条仅意欲规范重大疾病之婚前隐瞒情形,则难谓此结果系立法者有意做出的充分考量,因而本条存在无意的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有填补的必要。对该条漏洞的填补路径,鉴于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不应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有关欺诈型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民法典》第148条)。对于其他可获得与“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致影响相对方有关结婚的自由意志”同等法评价的事项,例如,性取向、婚史、孕育史、宗教信仰、犯罪记录、基因信息等有关婚姻本质、对结婚意思有决定意义的事项,应受第1053条立法目的规整,因此可类推适用之,以求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并妥当应对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53 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可撤销婚姻 规范意旨 法律漏洞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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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条评注
6
作者 赵文杰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8-61,共14页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积极事实构成为一方获利、因给付、无法律上原因(给付目的落空或被法律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为一方得利、因他人(专属)权益被侵害(借他人之代价)、无法律上原因。在返还不当利益上,应以原初所获为客体,在原状返还不能或没有必要时,应折价补偿,其基准时点应为折价补偿请求权发生时。在双务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中,若返还义务人财产上决定受不当影响,则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否则,应全额偿还。在证明责任方面,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无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专属性权益受侵害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就获益有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 无法律上原因 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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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的私法回应——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为中心
7
作者 庞伟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36-46,共11页
面对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民法典》不仅选择积极介入而且决定有限开放。为避免潜在风险,《民法典》不仅直接规定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提高合法标准、设置三大底线和强调人格尊严,而且还间接引致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划定行为禁区... 面对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民法典》不仅选择积极介入而且决定有限开放。为避免潜在风险,《民法典》不仅直接规定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提高合法标准、设置三大底线和强调人格尊严,而且还间接引致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划定行为禁区、限制利用对象和实施伦理审查。即便是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对人类体外胚胎的利用活动所引发的损害进行救济依然是可能的。但是,《民法典》所能供给的侵权责任方案存在很多局限。因此,后续立法应同时引入其他损害救济方案。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潜在选择有强制责任保险方案、商业保险方案、社会救助基金方案和国家补偿方案。后续立法甚至可以建立同时包含四者的综合救济体系。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救济,应由国家兜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体外胚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 风险预防 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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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3句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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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逸群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75-187,共13页
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句第1分句并非对本款第1句到达标准的具体化,而是特别规定。本款第2、3句采用了“指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立法模式,对于“数据电文”“指定系统”等来自相关示范法、公约的术语的解释可以参考... 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句第1分句并非对本款第1句到达标准的具体化,而是特别规定。本款第2、3句采用了“指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立法模式,对于“数据电文”“指定系统”等来自相关示范法、公约的术语的解释可以参考其规则、说明与判例。但考虑到相关国际示范法、公约与本款第2、3句的实质性区别,在生效时间的认定上,仍须立足于我国民法体系下的基本原理。本款第2句第1分句应被目的性限缩为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系统并通常可被相对人知悉时生效。若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但数据电文进入了非相对人所指定的系统,适用本款第1句,以相对人实际知道时为生效时间。若数据电文未进入相对人指定的系统,须区分原因存在表意人侧或相对人侧处理。不论相对人是否指定了特定系统,若相对人实际知道时间早于通常可期待其知道的时间,以实际知道时间为准认定生效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电文 意思表示 到达 《民法典》第137第2款第2、3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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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视角下《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释意——兼论买卖合同担保入民法典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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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夏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2-75,共14页
在缺乏共识的时代,《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是《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解释的基础。基于此,第24条第1款中"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则为备案登记担保。第24条第2款中"申请拍卖&qu... 在缺乏共识的时代,《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是《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解释的基础。基于此,第24条第1款中"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则为备案登记担保。第24条第2款中"申请拍卖"是法律引导当事人在价值评估清算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方式。就此,《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所涉买卖合同担保应定位为一种正在向法定担保物权过渡的担保方式,出借人就拍卖所得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于一般债权,但在破产程序中并不享有别除权,其效力弱于典型担保。该释义路径不仅与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具有一致性,也契合法定担保物权之体系,有助于破除司法解释"立法化"悖论,为其融入民法典提供可取的路径。民法典物权编应将买卖合同担保融入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 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规定》第24 买卖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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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2
10
作者 谢鸿飞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0-143,共14页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构成要件相同,后者是否成立及其范围取决于前者。在传统理论上,两者的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源于前者是债务人固有的权利,后者系法定继受债权而来。两者不应构成竞合关系,由权利人择一适用,而应一体适用...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构成要件相同,后者是否成立及其范围取决于前者。在传统理论上,两者的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源于前者是债务人固有的权利,后者系法定继受债权而来。两者不应构成竞合关系,由权利人择一适用,而应一体适用,后者补充和强化前者的效力,这也符合民法典的文义。产生连带之债的合同解除后,在债权人无力履行返还义务时,超过份额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享有追偿权。债务人追偿和代位时行使的债权均为按份债权,其主张或行使担保权时,应区分对连带债务份额的担保与对整个连带债务的担保。债权人抛弃担保等从权利导致追偿权人无法追偿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偿权也应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法定代位权的范围由追偿权决定,两者的诉讼时效和阻却请求权行使的事由应予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债务 追偿权 法定代位权 民法典第519 请求权竞合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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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法条表达技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条文的梳理 被引量:7
11
作者 黄文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2-132,共11页
法条是承担规范功能并能够被裁判所援引的恒定的结构单元,将拟调整的事项通过法条形式进行表达,须遵循科学的技术规则。在立法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文本中,仍有不少条文表达上的问题,表现为不同规范类型的表征性... 法条是承担规范功能并能够被裁判所援引的恒定的结构单元,将拟调整的事项通过法条形式进行表达,须遵循科学的技术规则。在立法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文本中,仍有不少条文表达上的问题,表现为不同规范类型的表征性词语运用不当,存在赘述型法条和无害规定,法条之间的内容重复且条文群的体系化程度不足,条文的标示也缺乏科学性。为提高立法的质量,应正视这些问题,并运用法条表达技术予以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表达技术 规范类型 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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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09条:基因人格权的创设、证成与实现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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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丽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54-165,共12页
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 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关涉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保障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基因人格权的生成逻辑符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有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和情境丰富性的表现形式。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在于多元主体的复杂性利益及其权利诉求,应受道德伦理标准、人格尊严、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限制。基因人格权保护应借鉴域内外立法样本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其权能范围和行使边界。基因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类型化、渐进式、体系性的策略,以民法典适用为契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因权利的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基因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人格利益 新兴权利 民法典第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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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以民法典第552条为出发点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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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25-133,共9页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84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民法典回应这一问题,通过第552条系统地...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84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民法典回应这一问题,通过第552条系统地确立了多种类型的债务加入制度(并存债务承担),满足了现实生活的需求。但仅有的一个条文难以驾驭债务加入所涉及的复杂关系,在适用上还需要通过学理予以解释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 第三人利益合同 单方允诺 民法典第552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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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以《民法典》第1034条的解释为出发点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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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丽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73-81,共9页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与易识别性,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有特别保护的必要。虽然《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是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依然面临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理论...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与易识别性,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有特别保护的必要。虽然《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是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依然面临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理论困境主要源于概念界定模糊、术语使用混乱,以及对生物识别技术的误解与信息权利化障碍;现实困境主要源于缺乏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人格尊严和隐私利益等重要价值,与个人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应当明确其新兴权利的属性。在借鉴域外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应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采取比一般个人信息更强的规制力度,明确私法保护的信息主体的权利空间,提升知情同意原则的有效性,实现生物识别信息的类型化、全周期性和体系性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34 生物识别信息 新兴权利 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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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化释评——兼论《民诉法解释》第66条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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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虹 王瑞祺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0-82,共13页
基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现状,可将其诉讼形态分为仅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仅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三类。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 基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现状,可将其诉讼形态分为仅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仅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三类。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该做法在实体上有违抗辩权应由权利人主张的原理,在程序上也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构相悖,应以法官释明追加债务人予以替代。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时,因保证责任承担的前提性事实发生于基准时之后,因此判决对保证债务关系的判断不具消极既判力和执行力,针对债权人的求偿,保证人可以提起新诉而不属重复起诉。债权人仅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与否,判决对保证人发生不同的既判力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保证责任 诉讼形态 《民诉法解释》第66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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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188条为中心 被引量:4
16
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7-35,共19页
我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对于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认识和评价并不完全相同。通过解释论途径消除此种评价上的差异,有利于促进立法与学说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监护人责任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取得应有成效。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结... 我国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对于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认识和评价并不完全相同。通过解释论途径消除此种评价上的差异,有利于促进立法与学说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监护人责任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取得应有成效。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最新的立法理由,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定位为“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可为该条构建一个更为妥适的解释论方案和教义学分析框架。依此定位,《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对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和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般性规定,通常情形下应予优先适用;第2款则适用于非常例外的特定情形,即只有同时满足被监护人拥有价值较大财产和监护人为非亲属监护人这两项要件,方可予以例外适用。这样,《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规范逻辑和法律适用关系可以厘清,潜在的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可以避免,而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和妥当性亦可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监护职责 责任能力 《民法典》第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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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性质和行使规范——《民法典》第1037条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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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李群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6期40-51,共12页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四种权利系请求权,旨在防御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主张四种权利需要满足一般要件,即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因信息处理正受侵害...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四种权利系请求权,旨在防御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主张四种权利需要满足一般要件,即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因信息处理正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还需要满足特别要件——违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是存在于特定处理关系中针对信息处理者不法或不当行为的请求权。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具有绝对性,信息处理者在部分情形下可以拒绝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但需要论证其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公共利益及信息处理者自身合法利益等利益间的衡量中占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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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3条(人格要素许可使用)评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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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99-212,共14页
《民法典》第993条采人格权统一保护说,是关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将那些能与其存在本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第993条构成《民法典》第992条关于人格权专属性的例外规定,在法律适用关... 《民法典》第993条采人格权统一保护说,是关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将那些能与其存在本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第993条构成《民法典》第992条关于人格权专属性的例外规定,在法律适用关系上应当依据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来确定第993条相对于第992条的优先适用地位。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赋权性内容来看,主要涉及许可使用的主体、对象、形式、内容和效力的具体认定问题;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禁止事项看,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使用和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两项,其中后者构成前者的兜底性规定。另外,考虑到第993条规定的人格要素具有需要经常容忍他人施加的影响等特征,因此在日常交往的必要适用场合以及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场合,即使没有取得人格权人的许可,他人亦可使用这些人格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993 标表型人格要素 许可使用 商业化利用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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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7条: 自助行为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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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玲玲 于川钧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13,共13页
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与公力救济相对应,契合了权利主体实现权利、追求公平的自然本性,对民事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国立法界对自助行为一直秉持着谨慎的态度,对自助行为被认可后对法律秩序的冲击的顾虑远远超过了... 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与公力救济相对应,契合了权利主体实现权利、追求公平的自然本性,对民事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国立法界对自助行为一直秉持着谨慎的态度,对自助行为被认可后对法律秩序的冲击的顾虑远远超过了对公力救济急需私力救济补充的现状的担忧,故而迟迟未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民法体系之中。但是,自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从未消亡,法律规定的缺失造成了认定自助行为时的混乱,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现行法律明确自助行为的要件以划定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了自助行为,但其只对自助行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自助行为具体运用中存在的全部问题。为此,亟待对该法条进行司法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177 自助行为 立法背景 司法实践 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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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创业“场所”的法律规制:《民法典》第279条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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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鸿 吕梅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53-58,共6页
《民法典》第279条适用要件包括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其中,业主应当予以扩张解释。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缩限解释。利害关系可以从光、气、声音等影响因素角度... 《民法典》第279条适用要件包括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其中,业主应当予以扩张解释。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缩限解释。利害关系可以从光、气、声音等影响因素角度出发予以解释。遵守管理规约则为虚设的适用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第279 适用要件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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