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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第940条之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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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辉斌 《时代法学》 2022年第6期1-12,共12页
根据《民法典》第940条的文义解释,约定期限届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而终止。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若不借助于业主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使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事实上也不可能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940条的文义解释,约定期限届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而终止。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若不借助于业主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使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事实上也不可能终止。在司法个案中,法院应将《民法典》第940条解释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而非法定终止条件。同时,不应当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之条件,对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进行实质性审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与否及其表决程序以及缔约主体资格、缔约程序等瑕疵均不应当影响对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940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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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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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时代法学》 2024年第1期1-11,共11页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名称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纠纷,在其他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回溯到本条作为规范依据。本条在立法技术上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既明确了应予禁止的典型侵害行为,也将那些尚不足以预先概括其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纳入现行法调整范围,从而使制定法能够跟得上社会发展而为姓名权、名称权提供充分保护。主张本条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及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负有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和假冒等行为,若权利人不能证明或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等,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14 姓名权 名称权 干涉 盗用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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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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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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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评注
4
作者 朱晓峰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25-35,共11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旨在确定自然人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原则与例外的一般规定,旨在在作为原则的父姓或者母姓与作为例外的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旨在确定自然人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原则与例外的一般规定,旨在在作为原则的父姓或者母姓与作为例外的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他扶养人的姓氏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之间形成适当的平衡,解决自然人姓氏选取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的冲突。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少数民族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的例外规定。由于第二款是引致规范,所以适用该款应以该少数民族自然人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中有关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为前提;第二款亦是赋权规范,少数民族自然人既可以选择依据本款引致的规则选取姓氏,亦可以选择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选取姓氏。另外,获得我国国籍的外国人的姓氏选取,可以类推适用本条第二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第1015 姓氏选取 自然人姓氏 父姓或者母姓 少数民族自然人 姓氏 外国人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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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5
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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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规则的类推适用--以《民法典》第1053条之规范意旨为依据
6
作者 王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8,共13页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本条适用所产生的影响并未被充分注意到,以至于出现法律漏洞而有损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若认为该条仅意欲规范重大疾病之婚前隐瞒情形,则难谓此结果系立法者有意做出的充分考量,因而本条存在无意的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有填补的必要。对该条漏洞的填补路径,鉴于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不应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有关欺诈型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民法典》第148条)。对于其他可获得与“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致影响相对方有关结婚的自由意志”同等法评价的事项,例如,性取向、婚史、孕育史、宗教信仰、犯罪记录、基因信息等有关婚姻本质、对结婚意思有决定意义的事项,应受第1053条立法目的规整,因此可类推适用之,以求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并妥当应对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53 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可撤销婚姻 规范意旨 法律漏洞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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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条评注
7
作者 赵文杰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8-61,共14页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 《民法典》颁行后,源自《民法通则》第92条的《民法典》第122条不可再作请求权基础,宜视为定义性规定。尽管如此,本文仍从事实构成、法律效果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做一简要评释。应区分类型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实构成。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积极事实构成为一方获利、因给付、无法律上原因(给付目的落空或被法律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为一方得利、因他人(专属)权益被侵害(借他人之代价)、无法律上原因。在返还不当利益上,应以原初所获为客体,在原状返还不能或没有必要时,应折价补偿,其基准时点应为折价补偿请求权发生时。在双务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中,若返还义务人财产上决定受不当影响,则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否则,应全额偿还。在证明责任方面,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无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原告就专属性权益受侵害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就获益有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 无法律上原因 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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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的私法回应——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为中心
8
作者 庞伟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36-46,共11页
面对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民法典》不仅选择积极介入而且决定有限开放。为避免潜在风险,《民法典》不仅直接规定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提高合法标准、设置三大底线和强调人格尊严,而且还间接引致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划定行为禁区... 面对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民法典》不仅选择积极介入而且决定有限开放。为避免潜在风险,《民法典》不仅直接规定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提高合法标准、设置三大底线和强调人格尊严,而且还间接引致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划定行为禁区、限制利用对象和实施伦理审查。即便是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对人类体外胚胎的利用活动所引发的损害进行救济依然是可能的。但是,《民法典》所能供给的侵权责任方案存在很多局限。因此,后续立法应同时引入其他损害救济方案。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潜在选择有强制责任保险方案、商业保险方案、社会救助基金方案和国家补偿方案。后续立法甚至可以建立同时包含四者的综合救济体系。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救济,应由国家兜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体外胚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 风险预防 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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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3句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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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逸群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75-187,共13页
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句第1分句并非对本款第1句到达标准的具体化,而是特别规定。本款第2、3句采用了“指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立法模式,对于“数据电文”“指定系统”等来自相关示范法、公约的术语的解释可以参考... 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句第1分句并非对本款第1句到达标准的具体化,而是特别规定。本款第2、3句采用了“指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立法模式,对于“数据电文”“指定系统”等来自相关示范法、公约的术语的解释可以参考其规则、说明与判例。但考虑到相关国际示范法、公约与本款第2、3句的实质性区别,在生效时间的认定上,仍须立足于我国民法体系下的基本原理。本款第2句第1分句应被目的性限缩为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系统并通常可被相对人知悉时生效。若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但数据电文进入了非相对人所指定的系统,适用本款第1句,以相对人实际知道时为生效时间。若数据电文未进入相对人指定的系统,须区分原因存在表意人侧或相对人侧处理。不论相对人是否指定了特定系统,若相对人实际知道时间早于通常可期待其知道的时间,以实际知道时间为准认定生效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电文 意思表示 到达 《民法典》第137第2款第2、3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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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3条(人格要素许可使用)评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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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99-212,共14页
《民法典》第993条采人格权统一保护说,是关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将那些能与其存在本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第993条构成《民法典》第992条关于人格权专属性的例外规定,在法律适用关... 《民法典》第993条采人格权统一保护说,是关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将那些能与其存在本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第993条构成《民法典》第992条关于人格权专属性的例外规定,在法律适用关系上应当依据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来确定第993条相对于第992条的优先适用地位。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赋权性内容来看,主要涉及许可使用的主体、对象、形式、内容和效力的具体认定问题;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禁止事项看,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使用和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两项,其中后者构成前者的兜底性规定。另外,考虑到第993条规定的人格要素具有需要经常容忍他人施加的影响等特征,因此在日常交往的必要适用场合以及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场合,即使没有取得人格权人的许可,他人亦可使用这些人格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993 标表型人格要素 许可使用 商业化利用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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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权——《民法典》第125条的标志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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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海军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第4期64-83,共20页
资本权是因投资财产资本化而产生、形成或衍生的特殊民事权利;权利产生依据为投资行为及基于投资行为形成的投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为投资主体;权利客体为投资财产经价值化、资本化之后转换而形成的抽象资本或资本类权益。资本权具有财... 资本权是因投资财产资本化而产生、形成或衍生的特殊民事权利;权利产生依据为投资行为及基于投资行为形成的投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为投资主体;权利客体为投资财产经价值化、资本化之后转换而形成的抽象资本或资本类权益。资本权具有财产性、营业性、资本性、期待性、风险性、商事性等基本属性。资本权的核心为资本投入的收益权,在法律上赋予投资主体以应得利益和分配权利,实乃满足商人之逐利目的、切合资本之增值属性、维持营业之支撑要素、适应投资之分离形态、反映权利之核心利益、促进民生之内在需要的当然、应由、必要之举。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以第125条专列“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此举无论是在政策宣示,还是立法主旨,抑或是制度安排等方面,均具划时代的标志意义。资本权按投资主体在特定投资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和地位,可分为股权式投资人权利与债权式投资人权利两大类型。基于投资而产生、形成或衍生的资本权在营业领域和商事权利中地位的初始性、基础性,决定了政策上的确认宣示和法律上的保护救济之必要性、重要性;故尊重、确认、促进、保护、救济投资主体的资本权,应为商法营造初始、基础营商环境的第一要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权 投资 投资主体 《民法典》第125 投资性权利 资本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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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对子女婚内抚养费的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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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忆南 谢嘉琦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06-114,F0002,共10页
鉴于我国婚内抚养费制度缺乏系统的规定,各地法院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不一、实务中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允许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婚内抚养费主张,并引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作为其请求权基础... 鉴于我国婚内抚养费制度缺乏系统的规定,各地法院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不一、实务中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允许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婚内抚养费主张,并引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兼具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适用该条款能够达到统一司法实践、正确区分相关概念、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统一婚内抚养费时间区间等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内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 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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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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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4年第1期19-30,共12页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据...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十六 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 诚信原则 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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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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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祝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0-166,共17页
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 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择一选择之自由,而非选或不选之权利;其意在宣示对实体上“请求权竞合论”和程序上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认可;其时点确定的不同也将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合同法解释(一)》所创设的“起诉时选择”之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宜再将其作为诉讼实施规则。坚守法的立场,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最为合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在我国虽遭质疑,但在现行规范下,实际已经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规范群。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尚且需要合并管辖、释明和诉讼费用等制度加以辅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86 请求权竞合 诉的客观合并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诉讼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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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救济途径——基于《民法典》第996条解释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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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铭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78-85,共8页
对于期待利益中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而言,一方违约使对方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时,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尚存争议。基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该类合同中受害人能否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债权人的正... 对于期待利益中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而言,一方违约使对方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时,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尚存争议。基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该类合同中受害人能否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债权人的正当期待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该精神利益始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996条中的“人格权”应当包含一般人格利益,债权人所期待的纯粹的精神利益应当纳入其中。故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受害方可依照《民法典》第996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利益合同 纯粹精神利益 《民法典》第996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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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当管理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的解读 被引量:1
16
作者 陈元 李锦峰 《榆林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65-70,共6页
《民法典》第35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应对实践中监护人、被监护人、相对人之间错综复杂的财产利益关系。结合学理和实践,需要对该法条予以明确,解释其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监... 《民法典》第35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应对实践中监护人、被监护人、相对人之间错综复杂的财产利益关系。结合学理和实践,需要对该法条予以明确,解释其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监护人管理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含义以便对监护人管理财产行为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 财产管理 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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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规则的明确与完善——从比较法视角考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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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浩 朱彦玫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7-94,共8页
《民法典》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确定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分析该制度在适用方面有待完善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法条的理解适用问题,包... 《民法典》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确定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分析该制度在适用方面有待完善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法条的理解适用问题,包括适用的条件不清晰、适用的情形不具体、适用后获得赔偿的归属不明确;另一类是该制度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通过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比较借鉴后结合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得出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不应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应当归属被侵权人且范围还应当扩大的结论;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包括以倍率式方法构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标准、与公法责任并行以及提高证明标准等,以提高该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二 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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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规则)评注
18
作者 王慧娟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5,57,共6页
《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强调法官判定无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损失,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公平责任规则在我国已经存续三十多年,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坚实的法理依据。通过对《民... 《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强调法官判定无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损失,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公平责任规则在我国已经存续三十多年,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坚实的法理依据。通过对《民法典》第1186条进行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可以得出公平责任规则是分担损失的一般规则,而不是归责原则。关于“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指向范围,应当仅包括《民法典》第1190条无过错的暂时丧失心智者的补偿责任和第1254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两类,其他类型的补偿责任均不在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范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1186 分散损失 归责原则 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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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的性质及其实现--以第六百一十九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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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学敏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3年第5期37-47,共11页
作为义务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其既从正向向民事主体提出“必为”的要求,也从反向向民事主体提出“禁为”的要求,是所有民事主体需无条件承担的普遍义务。理想的绿色条款所设定的义务应... 作为义务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其既从正向向民事主体提出“必为”的要求,也从反向向民事主体提出“禁为”的要求,是所有民事主体需无条件承担的普遍义务。理想的绿色条款所设定的义务应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但实际上绿色条款本身存在先天性不足:缺少法律后果,语义模糊,严重影响了其实际运行效果。鉴于此,可通过立法上优化法律规范、执法上强化行政监管、司法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守法上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等消弭绿色条款理想与现实的冲突,避免出现“滥用”与“不用”两种极端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绿色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 义务性规则 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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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添附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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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昕碧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10期5811-5818,共8页
《民法典》322条的添附条款包含加工、附合与混合行为的构成要件、确定物之归属的物权法律后果、保障损害求偿的债权法律后果。构成要件的理解需结合学界通说,厘清加工、附合、混合行为共性、个性及添附新物特质。物权归属原则按序适用... 《民法典》322条的添附条款包含加工、附合与混合行为的构成要件、确定物之归属的物权法律后果、保障损害求偿的债权法律后果。构成要件的理解需结合学界通说,厘清加工、附合、混合行为共性、个性及添附新物特质。物权归属原则按序适用,当事人约定优先、法律规定次优先,均无法适用时以效用原则为主,保护原则限于故意添附的例外。债权请求权分类型适用,过错损害适用侵权;确定物之归属损害适用不当得利债权;若两债权归于一人,受损方两种债权竞合;两债权分属双方时,添附人的主观过错决定债权效果,故意添附因构成强迫得利而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322 添附 适用要件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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