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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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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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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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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3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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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ZDA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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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的重点应侧重于规范管理体制、厘清财产关系、健全成员权利体系以及实现完备的内外治理等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应以具备实质要件为设立前提,以履行程序要件为管理方式;在厘清财产关系方面,应以农村集体资产为财产来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主体;在构筑成员权利体系时,应进一步完善以成员资格界定为前置性、基础性制度,以成员权利架构为主体内容,以集体利益与成员利益平衡为原则,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成员权利救济之保障机制;在对其内部治理中,可参照一般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实现内部分权制衡及协调运转,兼顾集体与成员利益;在对其外部治理上,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手段加强资产监管,实施账务分离制度,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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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改革
特别法人
乡村振兴
《民法典》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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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Property Right Reform
Special Legal Persons
Rural Revitalization
Article 99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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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3.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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