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2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和完善
被引量:
101
1
作者
单平基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3-15,共13页
居住权入典可运用私法手段缓解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缓和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民法典》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方式、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类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权利设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权外,《...
居住权入典可运用私法手段缓解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缓和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民法典》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方式、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类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权利设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权外,《民法典》应确立法定居住权,而意定居住权除依约设定外,尚有遗嘱、遗赠形式,且以遗嘱而设之居住权不能一概准用因合同设定居住权的规则。就居住权的受益主体而言,除居住权人外,应包括其家人、近亲属和其他需共同居住者。居住权的客体以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为常态,但在保留居住权买卖中也可于自己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除房屋整体外,房屋组成部分也可设定居住权,于一房之上成立数个居住权,构成对一物一权的突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草案
居住权
人役权
原文传递
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居住权设立方式之完善
被引量:
2
2
作者
陈燕玲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66-73,共8页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居住权纳入到我国物权体系之中,赋予居住权绝对的物权效力。这对于解决当前社会上纷繁复杂的居住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中关于居住权设立方式的规定只提及了基于意思产生的合同和遗嘱...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居住权纳入到我国物权体系之中,赋予居住权绝对的物权效力。这对于解决当前社会上纷繁复杂的居住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中关于居住权设立方式的规定只提及了基于意思产生的合同和遗嘱,当前立法者就居住权的制度设计仅仅落脚在意定居住权。但根据司法实践,意定居住权的内容通过合同、继承等法律制度即可解决。借鉴国外居住权设立方式,结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法定性才是居住权设立的最大价值。法定居住权对于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再婚老人的基本住房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就我国居住权设立方式的完善而言,一方面,必须增加居住权利法定取得的方式,其适用主体主要是老年人,特别是再婚老人;另一方面,应对意定居住权的特殊适用情形予以讨论,包括离婚配偶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自己设定的居住权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草案
物权编
意定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和完善
被引量:
101
1
作者
单平基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3-15,共13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31)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和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资助
文摘
居住权入典可运用私法手段缓解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缓和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民法典》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方式、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类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权利设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权外,《民法典》应确立法定居住权,而意定居住权除依约设定外,尚有遗嘱、遗赠形式,且以遗嘱而设之居住权不能一概准用因合同设定居住权的规则。就居住权的受益主体而言,除居住权人外,应包括其家人、近亲属和其他需共同居住者。居住权的客体以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为常态,但在保留居住权买卖中也可于自己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除房屋整体外,房屋组成部分也可设定居住权,于一房之上成立数个居住权,构成对一物一权的突破。
关键词
《民法典》草案
居住权
人役权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居住权设立方式之完善
被引量:
2
2
作者
陈燕玲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出处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66-73,共8页
文摘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居住权纳入到我国物权体系之中,赋予居住权绝对的物权效力。这对于解决当前社会上纷繁复杂的居住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中关于居住权设立方式的规定只提及了基于意思产生的合同和遗嘱,当前立法者就居住权的制度设计仅仅落脚在意定居住权。但根据司法实践,意定居住权的内容通过合同、继承等法律制度即可解决。借鉴国外居住权设立方式,结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法定性才是居住权设立的最大价值。法定居住权对于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再婚老人的基本住房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就我国居住权设立方式的完善而言,一方面,必须增加居住权利法定取得的方式,其适用主体主要是老年人,特别是再婚老人;另一方面,应对意定居住权的特殊适用情形予以讨论,包括离婚配偶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自己设定的居住权等。
关键词
《民法典》草案
物权编
意定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Keywords
the draft of the civil code
the real rights code
intended right of residence
legal right of residence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和完善
单平基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101
原文传递
2
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居住权设立方式之完善
陈燕玲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