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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理据、模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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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钝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60-68,共9页
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依据,在我国司法语境下也存在较为强烈的司法需求。以类案检索分析为基础,可以归纳为单独、并行、民主行辅和行主民辅四种准用模式,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准用模式发展... 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依据,在我国司法语境下也存在较为强烈的司法需求。以类案检索分析为基础,可以归纳为单独、并行、民主行辅和行主民辅四种准用模式,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准用模式发展变化趋势亦可前瞻。法律方法的运用与修正不可或缺,就个案裁判规范的法律发现而言,需要运用和修正法律发现一般规则;就《民法典》合同解释方法运用而言,需要对一般解释方法进行优先关系安排与综合运用,并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予以修正性准用;就准用及其结果的法律论证而言,通过类推适用及其证成操作予以基础性适用,通过叙事、规范和价值层面的融贯性论证予以整体性考量,通过后果性论证方法的运用与修正予以实质性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准用 《民法典》规范 模式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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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及其修正——基于行政征收协议类案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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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钝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5-125,共11页
行政协议无效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需要从主体权限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等不同维度进行具体分析,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进行修正性司法认定。就主体权限瑕疵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需要适应《民法典》相... 行政协议无效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需要从主体权限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等不同维度进行具体分析,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进行修正性司法认定。就主体权限瑕疵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需要适应《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变化,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不同会影响适用模式的选择;就意思表示瑕疵而言,《民法典》实施后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因素认定行政协议无效将不复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条款准用频率偏低;就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不再囿于法律规范的层级,但行政强制性规定效力区分之“二分法”依然需要考量,对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需要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条件需要进行双阶区分;就违背公序良俗而言,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需要正确处理“公序良俗”条款与“强制性规定”条款准用序位关系,需要注重类案归纳基础上的类型化与司法“不成文规则”生成。在类案考察基础上的微观进路分析之后,未来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规范之发展趋势清晰可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无效 《民法典》规范 准用 修正 类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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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权衡方法的比例原则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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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兰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87-205,共19页
比例原则具有实体规范与方法规范的双重面向:前者体现为成文与不成文两种形式,具有实证法上的约束力;后者尚处于方法论层次,依凭明示权衡命令与内含于价值概念、概括条款及基本原则的默示权衡命令,方可得以运用。比例原则的方法面向依... 比例原则具有实体规范与方法规范的双重面向:前者体现为成文与不成文两种形式,具有实证法上的约束力;后者尚处于方法论层次,依凭明示权衡命令与内含于价值概念、概括条款及基本原则的默示权衡命令,方可得以运用。比例原则的方法面向依托于广义的德国式权衡,在私法上经历了从规范适用的辅助工具到普遍方法的转变,是权衡理论在评价法学时期发展成熟的产物。比例原则的本质是权衡方法,其旨在权衡所有利益及价值冲突,并无公法与私法之别,也无法为成本收益分析所取代。在《民法典》规范适用中,作为权衡方法的比例原则既可用于对基本原则、概括条款与价值概念的具体化,也可辅助对其他法律规则的解释与漏洞填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实体规范 方法规范 权衡方法 《民法典》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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