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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多元法源的观念、历史与中国实践 《民法总则》第10条的理论构造及司法适用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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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0-149,共30页
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 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源 习惯 习惯法 罗马法 《民法总则》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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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条款之内涵与体系化辩思——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一种解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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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涛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55-61,共7页
法源又为法之渊源,一般特指法的存在形式。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即是法源规定。将习惯纳入我国民法基本规定之中,实现了法律对社会惯行的开放,丰富了法律穷尽时的审判依据。这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价值。然而,在无法律可依之时,... 法源又为法之渊源,一般特指法的存在形式。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即是法源规定。将习惯纳入我国民法基本规定之中,实现了法律对社会惯行的开放,丰富了法律穷尽时的审判依据。这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价值。然而,在无法律可依之时,如何从习惯中发现并确立审判依据则是非常复杂的推演过程。准确理解该条之内涵,特别需要明确习惯与习惯法之间的界分标准,以及公序良俗对于习惯入法的管控作用,并在解释上强化习惯的补充性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源 习惯 习惯法 民法总则第10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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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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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继明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11,共9页
《民法总则》第123条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概括性定义。该条确立了知识产权类型的"7+N"模式,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这7种权利,再加上... 《民法总则》第123条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概括性定义。该条确立了知识产权类型的"7+N"模式,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这7种权利,再加上代表"N"的兜底款项。不过,这一兜底款项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排除了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类型。因此,司法实践中要进行扩张性立法解释,并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23 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类型 法定主义 规制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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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3条的功能考察——兼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未来发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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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华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98-105,共8页
《民法总则》第123条是我国民法典中唯一一条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性规定的条文。该条在功能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价值宣示功能被弱化,统领法律体系功能存在缺位,促进法学研究的功能尚有限,未必能有效地实现立法者所期望达成的目的。在民... 《民法总则》第123条是我国民法典中唯一一条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性规定的条文。该条在功能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价值宣示功能被弱化,统领法律体系功能存在缺位,促进法学研究的功能尚有限,未必能有效地实现立法者所期望达成的目的。在民法典编纂的轨迹之外,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在走一条逐步体系化并最终迈向法典化的道路,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立法者应从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化、宣示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刺激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出发,适时启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23 民法 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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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立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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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33-40,共8页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11 个人信息 转介 工具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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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条评释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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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57-67,共11页
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 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与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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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一般职员职务行为的效力认定——从《民法通则》第43条到《民法总则》第170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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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治国 王瑜芳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72-81,共10页
针对企业一般职员在缺乏授权的情况下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的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认定职务行为从而将其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企业。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般职员对外代理不足的问题,但无论... 针对企业一般职员在缺乏授权的情况下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的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认定职务行为从而将其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企业。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般职员对外代理不足的问题,但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均对能否依据第43条直接认定职务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法人存在较大的争议,且不论该条款还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用语模糊、司法适用不统一等问题。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首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其规定虽然解决了《民法通则》第43条是否为职务代理规定的争议,但该条款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宽、增加组织体经营风险和成本的问题,在适用中应当进行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第43 《民法总则》第170 职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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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商事职务代理制度及其完善——兼析《民法总则》第170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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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瞿燕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64-75,共12页
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基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所任职务,对外代理商事组织处理具有营利性、反复性、长期性、持续性特点的商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商事组织体的一种制度。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制度,其内容可以概... 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基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所任职务,对外代理商事组织处理具有营利性、反复性、长期性、持续性特点的商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商事组织体的一种制度。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制度,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一个行为,核心是判断商事职务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以及超越职权范围的效果归属。《民法总则》第170条第2款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决议效力内外有别的一种强调,不能直接等同于代理行为有效,需要结合商事表见代理的规则予以解决。对商事职务表见代理的判断则应结合具体职权类型、第三人信赖的处置行为及其合理性、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在民法典编纂之外,建议制定《商事通则》,并将商事职务代理细化为经理权和经理以外的商业辅助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职务代理 《民法总则》第170 商事表见代理 经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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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条的涉外性——兼论对世界立法冲突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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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7-8,共2页
今天想就《民法总则》立法的一个条文分析入手,即第14条规定,讨论这部立法的一些得失。这一条文在立法上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规定进行了从不涉外条款到涉外条款的转型。1986年《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个条... 今天想就《民法总则》立法的一个条文分析入手,即第14条规定,讨论这部立法的一些得失。这一条文在立法上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规定进行了从不涉外条款到涉外条款的转型。1986年《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个条文只谈到了中国公民范围之内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冲突 第14 民法总则 涉外 民事权利能力 世界 《民法通则》 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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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理论之重构——以《民法总则》第186条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2
10
作者 时诚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72-76,共5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合同法与侵权法这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针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结果。通过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比较,《民法总则》第186条即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观点存在两个缺陷:一是由于医疗损害违约责...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合同法与侵权法这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针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结果。通过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比较,《民法总则》第186条即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观点存在两个缺陷:一是由于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赔偿范围、主要承担方式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无论患者选择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其效果及获得之利益并无明显差别。二是由于损害赔偿以外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无论患者方选择何种请求权其救济途径都难谓周全。因此,在立法论上应改采修正后的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即在坚持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同时,统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这种民事责任的统一,只有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场合才能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 侵权 竞合 医疗损害 《民法总则》第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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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解释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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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6-85,共10页
《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既包括第143条的正面概括性规定,又包括第144条至第154条的反面列举式规定。在我国现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下,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文义解释为权利成立规范,第144条至第154条为权利障碍规范。在实践... 《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既包括第143条的正面概括性规定,又包括第144条至第154条的反面列举式规定。在我国现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下,第143条法规范类型的文义解释为权利成立规范,第144条至第154条为权利障碍规范。在实践中,第143条的权利成立规范解释将导致法律行为效力的证明责任有时被分配给主张有效一方,有时被分配给主张无效一方,证明责任分配不统一。并且,法官适用的法条与该法条的证明责任分配也未一一对应。为了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之进攻者原则、盖然性原则、邻近原则相符,同时与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相符,应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将第143条解释为权利障碍规范。如此,方能解决上述实践困境,使第143条与《民法总则》第136条的有效推定规则对接,并与国际上把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作为权利障碍要件的通行做法接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民法总则》第143 规范说 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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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4条之刑民秩序冲突及其解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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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银生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4期43-51,共9页
根据《民法总则》第184条,重大过失致受助人重伤或死亡的紧急救助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却可能构成相应过失犯罪,进而导致刑民秩序的冲突。其根源乃因该条免责范围过宽而存在立法漏洞。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此种冲突有必要予以消解。... 根据《民法总则》第184条,重大过失致受助人重伤或死亡的紧急救助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却可能构成相应过失犯罪,进而导致刑民秩序的冲突。其根源乃因该条免责范围过宽而存在立法漏洞。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此种冲突有必要予以消解。对此,目的性限缩方案存在相应疑问且无法挥却,而适度扩张出罪路径进行出罪解释具有合理性。由此,通过出罪路径的层层判断,以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为出罪路径具有可行性。因为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冲突漏洞时,难以期待行为人做出适法行为,违法性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84 秩序冲突 出罪解释 违法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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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对外效力的立法安排——评《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但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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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勇敏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98-104,共7页
《民法总则》第85条与第94条两个但书在立法上首次涉及决议的对外效力问题,但欠缺理论基础与体系性关照,还存在诸多问题。理论上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方式是影响代表权或代理权,也唯有此等决议才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的问题。相对人的信赖... 《民法总则》第85条与第94条两个但书在立法上首次涉及决议的对外效力问题,但欠缺理论基础与体系性关照,还存在诸多问题。理论上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方式是影响代表权或代理权,也唯有此等决议才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的问题。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在决议有效或效力瑕疵时都会产生,在规范适用路径上必须回归已有的信赖保护规则。就此现行法已提供完整的信赖保护规则,且相互之间存在差别,无法提取出共同规则,因此不应在总则中以“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决议的对外效力。立法论上,这两个但书应删除;解释论上,这两个但书应作为不完全法条配合现有的信赖保护规则一起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 对外效力 信赖保护 《民法总则》第85 《民法总则》第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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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中的问题:基于民法总则第123条的讨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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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之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0年第2期57-61,共5页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民法总则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突破,仅仅通过第123条一个条款来提示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一部分的地位。该条在权利定义的格式、权利客体事例的列举以及“其他规定”的使用都使...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民法总则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突破,仅仅通过第123条一个条款来提示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一部分的地位。该条在权利定义的格式、权利客体事例的列举以及“其他规定”的使用都使得它难以胜任作为知识产权上位法的重任,因而给未来的法律实践留下了不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法总则 第123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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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免责问题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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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荣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2-65,共4页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紧急救助中救助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容易滋生借机故意损害被救助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由受助者证明救助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损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对救助者进行一定的苛责。救助者因救助而遭...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紧急救助中救助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容易滋生借机故意损害被救助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由受助者证明救助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损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对救助者进行一定的苛责。救助者因救助而遭受的损失在"必要损失"范围内得以救济,在损害赔偿上区分有无侵害人情形不同对待,若仍不足时由国家进行补偿,辅以社会救助,以使救助者损害最大程度获得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紧急救助 《民法总则》第184 责任豁免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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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基础 被引量:1
16
作者 林之韵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23-28,共6页
《民法总则》颁布后,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该条规定首次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和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近年来,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其对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都产... 《民法总则》颁布后,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该条规定首次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和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近年来,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其对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因此,文章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切入点,分析和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并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11 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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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刍论 被引量:1
17
作者 杨柳青 《当代经济》 2017年第23期144-145,共2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第一次在基本法中规定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有理论依据,还有不同的立法模式能够参考,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已经得到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在实践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不仅限于《民法... 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第一次在基本法中规定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有理论依据,还有不同的立法模式能够参考,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已经得到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在实践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不仅限于《民法总则》规定的继承与接受赠与两个方面,还有健康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 特殊权利能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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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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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永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03-120,共18页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款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完善私法性条约的国内法律适用理据,并建立国内法与涉外法多元统一的私法条约适用模式,我国一方面应确立依职权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准据法调适制度,强化替代性商事条约的补充适用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最新识别与认定,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0条“习惯法”的含义,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确立国际通用未生效商事条约的“习惯法”地位,为司法机关扩大适用未生效商事条约提供权威的正式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生效商事 准据法 国际商事法庭 《民法》第10 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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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中民族习惯适用的困境与出路——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运用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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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润全 赵杨 《鄂州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8-11,共4页
民事裁判中面临民族习惯的概念理解不清、法律规范适用不当等困境。虽然《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为民族习惯用于司法裁判搭建了桥梁,但“法律优先,习惯补充”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成为民族习惯直接适用的障碍。现今在民族习惯适用时... 民事裁判中面临民族习惯的概念理解不清、法律规范适用不当等困境。虽然《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为民族习惯用于司法裁判搭建了桥梁,但“法律优先,习惯补充”适用规则一定程度上成为民族习惯直接适用的障碍。现今在民族习惯适用时应充分发挥调解及人民陪审制度,正确认知民族习惯的概念,并试图在未来民事裁判中衔接好民族习惯与软、硬法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裁判 民族习惯 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第 《民法典·总则编》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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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0条之谜 被引量:3
20
作者 闵策尔(Frank Münzel)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129-136,共8页
中国民法典迟迟未能出台,与民法体系中的总则、亲属法、债法或国际私法等无关,而与物权制度有关。而物权制度的缺陷又与《宪法》第10条的规定有关。该条规定明确了土地公有制度,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其出发点在于杜绝违法的土地交易,减少... 中国民法典迟迟未能出台,与民法体系中的总则、亲属法、债法或国际私法等无关,而与物权制度有关。而物权制度的缺陷又与《宪法》第10条的规定有关。该条规定明确了土地公有制度,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其出发点在于杜绝违法的土地交易,减少贪腐现象。但事实上,它却造成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在土地产权不能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反而出现了隐性的土地交易市场,有些资金为获取确定的土地产权而流向国外。所以,应当在土地上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尤其要注重通过物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第10 民法 物权法 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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