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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法典(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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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淳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22-127,共6页
为了克服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存在且为《民法典 (草案 )》中的同一制度继承的缺陷 ,需要对这部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在用语上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 ,将认识错误、表示错误与传达错误并列规定为能够成... 为了克服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存在且为《民法典 (草案 )》中的同一制度继承的缺陷 ,需要对这部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在用语上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 ,将认识错误、表示错误与传达错误并列规定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撤销原因的错误 ,将对错误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仅授予存在错误的表意人 ,将在实施错误的民事行为时无重大过失规定为表意人行使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主观条件 ,将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存在错误规定为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民法通则 错误制度 撤销权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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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法的极不正常现象——浅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矛盾及修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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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家新 陈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19-22,共4页
《民法通则》已颁行20多年了,《民法通则》的内容保留着大量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民法通则》的过时日趋明显。近年来,几乎每颁布一部新的民事法律都会与《民法通则》的内容相冲突,特别是刚刚... 《民法通则》已颁行20多年了,《民法通则》的内容保留着大量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民法通则》的过时日趋明显。近年来,几乎每颁布一部新的民事法律都会与《民法通则》的内容相冲突,特别是刚刚生效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竞以下位法来修订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在实践中,由于这些内容相互矛盾的法律的同时存在,同时实施,结果造成法律的无法准确适用。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订法律已成为经常性的活动的今天,《民法通则》得不到及时的修订。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民法通则》的过时及与后来颁行的法律的矛盾和不统一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与《合同法》的矛盾最为突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内容的冲突主要表见在立法的原则与指导思想、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行为的效力等诸方面表现出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合同法 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过时 矛盾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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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行为内容之有效要件——评《民法通则》58条第1款第5项及《合同法》52条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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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钰 《研究生法学》 2001年第3期60-64,共5页
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是指已成立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不可缺之要件。依据通说,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三:(1)须当事人有行为能力;(2)须有适当之标的,(3)须意思表示健全。所谓法律行为的标的,即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事项,也就是... 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是指已成立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不可缺之要件。依据通说,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三:(1)须当事人有行为能力;(2)须有适当之标的,(3)须意思表示健全。所谓法律行为的标的,即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事项,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而法律行为内容要件一般又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内容之可能、确定、合法及社会妥当性。本文将就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性展开讨论。一、法律行为内容要件设立之功能及相关立法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对于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而为的意思表示,赋予其法律效力。这样,在法律行为制度的范围内,当事人就可以自由地安排相应的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效要件 《民法通则 强制性 法律行为 法律上的行为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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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总则编(民法通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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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1年第23期68-70,共3页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民法典的新规定对总则编(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修改,其中重要的是在总则中增加了不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见《民法典》第8、9条),新增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民法典的新规定对总则编(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修改,其中重要的是在总则中增加了不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见《民法典》第8、9条),新增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见《民法典》第18条),新增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由10岁调到8周岁,同时将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等规定……为了使大家能更直观地了解,特选取如下3个案例跟大家分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法典》 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继承 公序良俗 民法 年龄界限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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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总则编(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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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1年第21期73-75,共3页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主要有哪些区别和新规定,特别是影响工作和生活的重要规定。为了使大家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以下用文9篇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向大家重点介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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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指导《民法通则》制定中的立法经验
6
作者 郭辉 《北方论丛》 2024年第3期57-65,共9页
《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充满各种曲折、争议,作为组织者的彭真,一方面要从整体上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各种利益、需求以及不同观点。在立法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民主、与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充满各种曲折、争议,作为组织者的彭真,一方面要从整体上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各种利益、需求以及不同观点。在立法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民主、与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是几个重要的立法经验。这些立法经验对今天的立法工作仍有重要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彭真 《民法通则 高级领导人 立法民主 请示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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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规定——兼与张淳同志商榷
7
作者 张大林 王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8-11,共4页
《河北法学》1992年第1期刊发了张淳同志《浅谈我国法律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规定的冲突、取舍和完善》(下称《浅谈》)一文,文中指出了《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规定的冲突所在,并对完善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调整... 《河北法学》1992年第1期刊发了张淳同志《浅谈我国法律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规定的冲突、取舍和完善》(下称《浅谈》)一文,文中指出了《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规定的冲突所在,并对完善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调整作了有益探讨,其中不乏合理之处。但《浅谈》对《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之规定所作的解释,恐有所误。笔者拟就此发表一些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代理人 行为人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合同的效力 追认权 有效合同 否认权 合同效力 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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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总则》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 被引量:5
8
作者 薛波 雷兴虎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74-79,共6页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尽快制定《民法总则》。目前《民法总则》立法存在三条不同思路:完全废弃《民法通则》重新制定《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在民法典当中设置相对开放性的《民...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尽快制定《民法总则》。目前《民法总则》立法存在三条不同思路:完全废弃《民法通则》重新制定《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在民法典当中设置相对开放性的《民法总则》。从时间成本因素考量,为不至贻误民法典编纂的良机,我国宜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而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知识传承、体例结构、具体内容、历史功绩五个维度分析可知,《民法通则》能为时下《民法总则》的制定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和素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正当性 体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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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 被引量:73
9
作者 王轶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76-282,共7页
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件。通过对《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配置的反思,为我国民... 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件。通过对《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配置的反思,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些许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合同法 规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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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被引量:17
10
作者 尹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3-20,共8页
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过程,就是中国民法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历史过程,也是民法挣脱公法的束缚争取其独立地位的过程,而1986年《民法通则》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正是这一艰苦... 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过程,就是中国民法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历史过程,也是民法挣脱公法的束缚争取其独立地位的过程,而1986年《民法通则》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正是这一艰苦斗争历程的辉煌成果。它不仅为中国民法在其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1999年新《合同法》的制订,扫清了最为主要的立法障碍。但是,导致早期经济法理论崩溃的决定性力量,是迅猛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之社会实践本身。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模糊并扩大了调整对象范围,进入了大量的公法规则,有可能为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订再度形成新的障碍,这一障碍的克服,依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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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代理抑或默示授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解析 被引量:23
11
作者 杨代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20-129,共10页
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 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解释为容忍代理,应该在《合同法》第49条的框架内构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忍代理 默示授权 表见代理 代理权授予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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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缺陷及其矫正 被引量:9
12
作者 易军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78-84,共7页
“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合同法编分则的立法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不过仍然存在着若干明显的不足与较大的完善空间,如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以细致化;许多法律规则不包含法律后果,不具可操作性,应使其完整;典型合同数量太少,应... “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合同法编分则的立法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不过仍然存在着若干明显的不足与较大的完善空间,如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以细致化;许多法律规则不包含法律后果,不具可操作性,应使其完整;典型合同数量太少,应予以增加;部分重要的具体制度欠缺,应予以增补;部分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应予以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分则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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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修改:从合同法典回归民法典合同法编 被引量:7
13
作者 许中缘 夏沁 《晋阳学刊》 CSSCI 2017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有的《合同法》置于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之中必然存在体系上的缺漏、重复以及冲突等问题。然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合同法是民法典的有机体系构成部分,应该遵循民法典体系强制的要求。法典体系化以及遵循民商合一立法体例都要求在明确合同本质乃是达成交易行为的协议的基础之上,确定《合同法》乃是调整交易行为的规范合同法,本质是民法典的合同法编。在《合同法》乃民法典合同法编的基本定位下,才能准确把握《合同法》与《债法总则》《民法总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内部体系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安排商事独特性内容,以期契合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从而最终使得合同法典真正回归于民法典合同法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合同法 民法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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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合同法》的超越 被引量:3
14
作者 易军 《团结》 2017年第2期19-21,共3页
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无疑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相较于31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显然有脱胎换骨般的发展与进步。虽然《民法通则》还没有被宣告废止,但理论界与实务... 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无疑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相较于31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显然有脱胎换骨般的发展与进步。虽然《民法通则》还没有被宣告废止,但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是将《民法总则》作为《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或者替代品来对待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通则 新中国 替代品 理论界 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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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被引量:19
15
作者 石佳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2-13,共12页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关键内容之一;法律行为制度源自合同法,其规则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对于分则中的合同编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行的我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关键内容之一;法律行为制度源自合同法,其规则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对于分则中的合同编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行的我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相对于1986年颁行的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应内容来说,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均有了重大的改变。这些创新主要包括:完善了沉默适用、意思表示解释的有关规则,增加了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的规定,以显失公平吸收了乘人之危,增加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规定并对二者采取了区别规定;取消了合同的变更权,增加了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采取了新的措辞。这些修订的绝大部分内容,一方面来源于对1999年颁布的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合理内容的总结与吸收;另一方面也源自对比较法经验的分析与归纳。这些内容都体现出立法质量的明显改善,在避免与总则冲突和简单重复的前提下,其中的部分内容应当为民法典合同编所体现。当然,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少部分增补,反映了中国立法者的一些独特立法政策考虑,从契约公平或契约效率的角度来看不无争议;其适用效果有待于未来的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合同法 意思表示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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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被引量:56
16
作者 魏振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45-63,共19页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体系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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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 被引量:8
17
作者 徐国栋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62-70,共9页
对4大洲、19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 对4大洲、19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的公法性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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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的重大立法问题研究 被引量:39
18
作者 李建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4-24,共11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其分则部分的立法课题主要有四项。一是既有15类有名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进一步修订完善,需要整体上解决过去积累的司法解释规范的吸收,以及买卖、租赁、技术、运输等重要合同各自面临的修法课... 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其分则部分的立法课题主要有四项。一是既有15类有名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进一步修订完善,需要整体上解决过去积累的司法解释规范的吸收,以及买卖、租赁、技术、运输等重要合同各自面临的修法课题。二是新增若干类有名合同入法,为此需要分类讨论新类型合同入法的标准问题。三是在坚持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背景下,需要明确确立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区分模型,以及科学安排实现相应的立法规范的区分。四是合理设计合同法分则部分的整体结构体系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合同法分则 有名合同 民事合同 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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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 被引量:25
19
作者 刘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8-92,共15页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国家政策与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均有所差别,不能简单等同。国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法释[2009]14号,并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融入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政策分别以显性和隐性的途径影响着民事案件审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通过《民法通则》第6条介入民事活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法院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国,应谨慎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取消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 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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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法为中心 被引量:8
20
作者 钟瑞栋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26-130,共5页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概念,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属于"法内漏洞"。对于这一漏洞,必须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来填补。合同法和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和...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概念,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属于"法内漏洞"。对于这一漏洞,必须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来填补。合同法和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在合同法上,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但在物权法上,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合同法 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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