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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立法理念的调整与变革——兼论《水法》的修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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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金海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4年第5期68-71,76,共5页
立法理念是法律生命力的根本保障。1988年1月制定并于2002年8月第一次修改的《水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与水资源危机严峻挑战,必须尽快修改。立法理念的调整与变革是关键,确立"国家整体立法、中央政府统一机构... 立法理念是法律生命力的根本保障。1988年1月制定并于2002年8月第一次修改的《水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与水资源危机严峻挑战,必须尽快修改。立法理念的调整与变革是关键,确立"国家整体立法、中央政府统一机构监管、社会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及其保护"等理念是重中之重。《水法》立法理念调整与变革的实现,要具备各种主客观条件。真正实现"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立法理念,加快《水法》的修改,立即着手国家管理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加强全民水资源管理及其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资源危机意识已是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法 立法理念 调整与变革 制度 规则 《水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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