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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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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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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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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56-6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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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
项目批准号:15XNLG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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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部分宪法学教科书提到"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而《法的中国性》一书指出这个判断缺失论证过程。对于如何弥补这项缺失,中国宪法学界一直未予以专门的回应。在阅读《郑观应集》(上下册)和《郑观应评传》的基础上,核对了民国以来大约300本宪法学教科书的相关表述,澄清了若干模糊之处,纠正了若干不妥之处,弥补了这个判断的论证过程。经考证,郑观应确实在"19世纪80年代"首次使用了宪法语词,具体时间为1882年,但不是在《盛世危言》一书中,而是在郑观应给盛宣怀的私人信函中。郑观应1882年使用宪法语词,不仅在自己所有作品中属于"首次",且在整个近代中国时期很可能也属于"首次"。郑观应视宪法为"三代之遗规",将之纳入"器"的范畴,服从"道"的理念,堪称早期中国宪法学者坚持开放性和主体性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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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宪法语词
《盛世危言》
《法的中国性》
《郑观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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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2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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