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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津关令》与汉初关禁制度论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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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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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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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文化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62-6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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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出土〈秦律〉
〈汉律〉所见封君食邑赐爵制度研究>(200503856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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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二年律令·津关令》所见之扜(扜)关、郧关、武关、函谷关和临晋关,均为关东地区出入关中的重要关隘,与沿黄河渡口共同构筑起一道由南而北的军事防线。汉政府设置"五关",实行关禁制度,严格控制马匹、黄金、铜等战略物资流入关东地区,防止汉民叛逃诸侯国,与其强干弱枝的统治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五关"在汉初的政治斗争和军事冲突中,对于加强军事防御,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汉王朝政治心脏地带关中地区的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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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二年律令》
《津关令》
关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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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34.1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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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津关”合流看汉初《津关令》的生成逻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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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高邦
王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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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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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6期146-15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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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20&ZD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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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古代的“津关”之法可以追溯至汉初的《津关令》,与之年代相近的传世文献亦常见“津关”一词,然考诸先秦典籍及秦简法律文献却难觅“津”“关”连用之辞例。法律语言是立法者思想的体现,其在反映统治阶层观念认知、导引社会风气的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社会现实。《津关令》的制定正是秦末汉初社会激变、“津”“关”功能发生转变的反映。先秦时期,“津”与“关”的性质及功能差异较大,前者主疏通,后者主控制,前者的功能在于利民,而后者的目的在于防民。此时的“关”作为一类基层管理机构已颇具规模,而“津”的自然属性较强,其作为管理机构的特征尚不明显。到了秦末,“津”的管理功能增强,其社会控制的作用逐渐显现,“津”“关”呈现合流的趋势。在汉初语境下,文学作品和法律文本已将“津”“关”并称,表明两类设施在功能上的整合。这种整合一方面源自于战国后期各国中央集权趋势的加强与管理机构的官僚化,另一方面也与汉初郡国并行背景下隐藏的汉廷与诸侯国之间的矛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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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津关令》
“津关”合流
“津关”之法
官僚化
《唐律疏议》
《关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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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4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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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涉马诸令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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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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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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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考古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29-4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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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书《二年律令》,大致是吕后二年结集的文件^[1]。所含《津关令》中,有多条令文涉及西汉初期王朝对关中地区马的买卖及其出入津关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我们对汉初马政的了解,并为进一步认识王朝与关外郡国的关系提供了新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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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津关令》
张家山汉简
马政制度
买马程序
关中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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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877
[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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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津关令》与汉初之政治地理建构
被引量: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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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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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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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46-5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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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治地理学在西方学界日益成为一门显学,在中国则方兴未艾。汉代政区的复原研究,为进一步探讨汉代的政治地理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文献记载的阙如,这一工作始终未有进展。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大批竹简的整理完成,为这一工作的推进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依据,尤其是其中的《津关令》。由于是汉廷实施地域控制的产物,《津关令》集中反映了汉初政治地理的诸多面相。本文依据《津关令》,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复原了汉初帝国东西部之间的关、津、塞,确定了汉初关中与关外的地域界线。在此基础上,进而复原了汉初由"关中核心区"、"关外直辖地"和"关外王国"所组成的圈层型政治地理建构。在汉与诸侯"共天下"的形势之下,汉廷建都关中,欲以关中制御关东。为此,不仅在帝国东西部之间设有关、津,而且利用其间的山河险阻构筑了一道自南向北的塞,由此将帝国的疆域分为区别对待的"关中核心区"、"关外直辖地"和"关外王国",以之为依托,层层实施朝廷的地域控制措施,确立了一种特定政治形势下的帝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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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汉初
《津关令》
政治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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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arly Western Han Dynasty
The Decrees for Ferries and Passes
Political Ge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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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34.1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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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二年律令》之“二年”與“漢二年”諸問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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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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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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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简帛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153-16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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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河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兩漢法律變遷問題研究”(2015BLS017)
中國博士後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資助項目“秦漢法律演變與法律之儒家化”(2016M592280)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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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將《二年律令》之“二年”理解爲“漢二年”,其立論的基礎是要確定《二年律令》中的二十七種律名及一種令名皆出現於“漢二年”纔能成立。但《津關令》并不支持這一點。《二年律令》從内容上或可與“漢二年……爲法令約束”存在關係,但時間上,《二年律令》之“二年”并非指“漢二年”。且“漢二年”僅能視爲“爲法令約束”的起始時間。《史記》所説的“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與“漢二年……爲法令約束”并非同指。《史記·太史公自序》所云“誅籍業帝,天下惟寧,改制易俗。作高祖本紀第八”,這有助於理解“次律令”是在天下惟寧之後所進行的編制。正因此,《漢書》的記載與《史記》并不相違,而是互爲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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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二年律令》
漢二年
《津關令》
爲法令約束
次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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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34.1
[历史地理—中国史]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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