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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理念与立法调适--以《海商法》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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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国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2期25-36,共12页
责任限制制度偏离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在当前主要归因于其在提高风险和责任分配效率方面的积极价值,并能与责任保险机制配合保障债权人得到实际受偿。但责任限制制度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适用因可预见性和可选择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基... 责任限制制度偏离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在当前主要归因于其在提高风险和责任分配效率方面的积极价值,并能与责任保险机制配合保障债权人得到实际受偿。但责任限制制度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适用因可预见性和可选择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基于人身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考量以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运作机制的不同,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适用也有所区分。同时,调整对象的商事化差异也会带来对责任限制制度的差别需求。以《海商法》为代表的相关立法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共性价值和适用区分,对责任限制制度的扩张适用以及责任限额的设定作出恰当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限制 完全赔偿原则 效率价值 责任限额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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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背景下FOB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权利探析与重构
2
作者 李根 徐一 《世界海运》 2023年第8期41-48,共8页
我国《海商法》第42条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两种托运人的定义,但是关于第二种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定义及其应当享有何种权利的讨论自《海商法》颁布起持续至今,未有定论。FOB贸易条件下当事人主体身份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法官在审理案... 我国《海商法》第42条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两种托运人的定义,但是关于第二种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定义及其应当享有何种权利的讨论自《海商法》颁布起持续至今,未有定论。FOB贸易条件下当事人主体身份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实际托运人、厘清运输合同及提单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颇为困难。因此,明确实际托运人定义、划分两种托运人的权利,成为《海商法》修改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比较法分析国际公约关于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指出《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困境,并对实际托运人定义提出完善建议;同时,结合航运实践剖析实际托运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为《海商法》进一步建构实际托运人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实际托运人定义 权利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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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 被引量:7
3
作者 胡正良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1期3-11,共9页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海商法》修改 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 法源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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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视角下邮轮旅游法律制度构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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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7-18,共12页
邮轮旅游法律制度的创设应是《海商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海商法》修改应在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增设"邮轮旅游的特别规定"一节,着重关注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及其合同基础,尤其是邮轮船票的销售模式、邮轮船票... 邮轮旅游法律制度的创设应是《海商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海商法》修改应在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增设"邮轮旅游的特别规定"一节,着重关注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及其合同基础,尤其是邮轮船票的销售模式、邮轮船票包销合同的性质,以及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此外还需适当关注旅客"霸船"行为的私法规制以及邮轮旅游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邮轮旅游 法律关系 船票 强制责任保险 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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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 被引量:10
5
作者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3期16-32,共17页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规定邮轮旅游的定义、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而将该章现有规定作为第一节"一般规定";三是在"船员""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章增加邮轮旅游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邮轮旅游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邮轮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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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视角下的《海商法》修改 被引量:2
6
作者 孙文桢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49-58,66,共11页
《海商法》的修改不仅应当重视宏观性的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微观性的问题。有鉴于中国文化重形而上轻形而下、重定性轻定量、重气轻形的厚重传统,微观性问题更应当得到强调。微观是《海商法》修改应采的一种方法;作为方法,它可以通过语... 《海商法》的修改不仅应当重视宏观性的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微观性的问题。有鉴于中国文化重形而上轻形而下、重定性轻定量、重气轻形的厚重传统,微观性问题更应当得到强调。微观是《海商法》修改应采的一种方法;作为方法,它可以通过语法、逻辑、翻译、法理和冗言(即"是否精炼")的角度而得到实证。同时,微观也是《海商法》修改应取的一种方向;作为方向,它应当与宏观方向一样而受到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海商法》修改 微观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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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责任” 之趋同化研究——立足于我国《海商法》修改背景下的思考 被引量:2
7
作者 徐峰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43-51,共9页
在《海商法》修改进程中,“迟延交付制度”的完善属于第四章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出发,在早期英国普通法下,承运人迟延交付行为所承担的混合责任有别于民商法下的单一责任;随着国际公约的陆续出台,迟延交付责任经历了... 在《海商法》修改进程中,“迟延交付制度”的完善属于第四章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出发,在早期英国普通法下,承运人迟延交付行为所承担的混合责任有别于民商法下的单一责任;随着国际公约的陆续出台,迟延交付责任经历了从“不完全过错责任”发展至“完全过错责任”。从免责事由的角度出发,承运人在普通法下能否享有免责同样要视案情而定,与民商法存在差异;而国际公约的出台推动了两法中迟延交付免责范围的趋同。立足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迟延交付归责原则的趋同代表了海上贸易的“效率”,免责事由的趋同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海商法(修订意见征求稿)》仅考虑了后者,而忽略了前者,应当予以注意并作出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迟延交付责任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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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难在哪里
8
作者 张文广 《中国远洋海运》 2022年第6期74-76,共3页
关键提示本立法机关、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与行业内涉事主体的视角不同,对法律价值的关注与选择就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对立法的不同认识和不同期待。《海商法》是国内法,但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和外国... 关键提示本立法机关、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与行业内涉事主体的视角不同,对法律价值的关注与选择就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对立法的不同认识和不同期待。《海商法》是国内法,但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和外国法。解决《海商法》不足的途径有多个。若确实是立法错误,则只能通过修法解决。若是理解和适用层面的问题,则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案例指导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例指导 外国法 《海商法》修改 国际公约 立法机关 国内法 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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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中的逻辑和法理
9
作者 孙文桢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26-29,共4页
《海商法》修改不仅应当重视宏观性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逻辑和法理这样的微观性问题.有鉴于中国文化重形而上轻形而下、重定性轻定量、重气轻形的厚重传统,逻辑和法理问题更应当得到强调.作为《海商法》修改应采的一种微观方法,逻辑和... 《海商法》修改不仅应当重视宏观性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逻辑和法理这样的微观性问题.有鉴于中国文化重形而上轻形而下、重定性轻定量、重气轻形的厚重传统,逻辑和法理问题更应当得到强调.作为《海商法》修改应采的一种微观方法,逻辑和法理可以通过对具体法条的考察而得到实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逻辑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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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的两个问题:逻辑和法理
10
作者 孙文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37-40,共4页
《海商法》修改不仅应当重视宏观性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逻辑和法理这样的微观性问题。有鉴于中国文化重形而上轻形而下、重定性轻定量、重气轻形的厚重传统,逻辑和法理问题更应当得到强调。作为《海商法》修改应采的一种微观方法,逻辑... 《海商法》修改不仅应当重视宏观性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逻辑和法理这样的微观性问题。有鉴于中国文化重形而上轻形而下、重定性轻定量、重气轻形的厚重传统,逻辑和法理问题更应当得到强调。作为《海商法》修改应采的一种微观方法,逻辑和法理可以通过对具体法条的考察而得到实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逻辑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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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被引量:20
11
作者 王淑梅 侯伟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3期3-10,共8页
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工作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意义重大。《海商法》修改应当立意高远,要站在服务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海商法》具有... 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工作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意义重大。《海商法》修改应当立意高远,要站在服务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海商法》具有特殊性和国际性,在立法技术方面区别于一般立法,要重视比较法研究、提高法律移植技术、处理好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海商法》实践性强,应积极回应法律滞后于实践的矛盾,充分关注现行法律漏洞,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国家战略 立法技术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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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背景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立法模式探析 被引量:2
12
作者 邓代婷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20-24,78,共6页
“长江经济带”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令沿海、内河货物运输量持续攀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自《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以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始终缺位,法律法规配置跟不上行业发展步伐。随着《... “长江经济带”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令沿海、内河货物运输量持续攀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自《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以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始终缺位,法律法规配置跟不上行业发展步伐。随着《海商法》修改,呼吁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立法的声音逐渐出现。文章在梳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现状、各学者对此问题的立法态度并比较分析之后,认为《海商法》修改中应当纳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作为《海商法》第四章的专节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法律适用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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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应设立的电子运输记录规则之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朱文菁 孟国碧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1年第1期16-22,共7页
《海商法》的修改应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运输单证的种类之一,重点在于基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性,保证电子运输记录流通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这部分的规定尚存不足,还需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持... 《海商法》的修改应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运输单证的种类之一,重点在于基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性,保证电子运输记录流通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这部分的规定尚存不足,还需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持有”的具体方式,确立“可靠性”标准,完善媒介转换规则,以真正实现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运输记录 功能等同 提单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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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热点方向: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4
14
作者 王尽国 《中国船检》 2021年第5期58-64,共7页
港口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较为模糊,为解决这一问题,《海商法》修改对这一法律主体也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本文旨在通过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论述,探讨... 港口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较为模糊,为解决这一问题,《海商法》修改对这一法律主体也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本文旨在通过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论述,探讨解决其法律地位争议的方案,提出《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港口经营人的修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港口经营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规制 修改建议 权利义务 分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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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修改背景下内河货物运输的立法模式
15
作者 高凡 《争议解决》 2021年第4期219-223,共7页
内河运输作为现代综合运输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代化运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影响力愈来愈强盛的今天,国内航运市场也渐渐增强其自身与国际海运的联系,内河运输肩负着更为显著的时代要求。然而自2016... 内河运输作为现代综合运输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代化运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影响力愈来愈强盛的今天,国内航运市场也渐渐增强其自身与国际海运的联系,内河运输肩负着更为显著的时代要求。然而自2016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明文废除后,规范内河货物运输活动的法律实际上处于空白状态,借此修改《海商法》的契机,本文将探讨内河货物运输纳入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河运输 法律适用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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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之我见
16
《中国远洋海运》 2019年第12期34-55,11,共23页
《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以来,为海商海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海运贸易的发展。但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航运政策、航运经济与航运实践的发展,《海商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发展海洋强国、航... 《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以来,为海商海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海运贸易的发展。但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航运政策、航运经济与航运实践的发展,《海商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发展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立法需先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制建设 《海商法》修改 海运贸易 海洋强国 航运政策 法律依据 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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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港口经营人纳入《海商法》的可行性探析与注意事项
17
作者 姜凯来 《珠江水运》 2024年第9期40-42,共3页
港口货物作业作为水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港口作业赔偿责任的缺失使经营人承担着与作业费用完全不匹配的赔偿责任,留置权、交货责任的空缺更是饱受司法实践诟病。近年来,随着《海商法》修改... 港口货物作业作为水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港口作业赔偿责任的缺失使经营人承担着与作业费用完全不匹配的赔偿责任,留置权、交货责任的空缺更是饱受司法实践诟病。近年来,随着《海商法》修改提上日程,港口经营人“立法”似乎也迎来了曙光。但在《海商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汇总》中有部分意见反映出对港口经营人纳入《海商法》或存在体例上冲突的担忧。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基于最新版《海商法修订稿》的修法模式与专家建议,分析港口货物作业的经营实际,对港口经营人“入海”的可行性作出制度性的学理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修改 港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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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体系下的适用
18
作者 郁世宸 《世界海运》 2024年第1期46-53,56,共9页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运惯例 海商法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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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辛的历程,辉煌的成就——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 被引量:2
19
作者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2期3-15,共13页
《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完整规定海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迄今已实施三十年。在回顾该法诞生的艰辛历程和三十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客观评述该法的先进性特征和历史贡献的基础上,总结修改《海商法》的时代背景,澄清... 《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完整规定海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迄今已实施三十年。在回顾该法诞生的艰辛历程和三十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客观评述该法的先进性特征和历史贡献的基础上,总结修改《海商法》的时代背景,澄清修法中的认识误区,使之在海洋强国的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实施 《海商法》特征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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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 被引量:34
20
作者 胡正良 孙思琪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4期53-71,共19页
为了适应《海商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已经变化的情势,弥补该法在施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与漏洞,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海商法》修改应当以实现该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扩大该法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 为了适应《海商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已经变化的情势,弥补该法在施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与漏洞,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海商法》修改应当以实现该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扩大该法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借鉴或吸收《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对第四章进行现代化,以及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重点,并对其余各章内容进行充分的修改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海上运输 船舶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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