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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淡新档案》看陈星聚治理淡水的功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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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崇岳 《闽台文化研究》 2013年第4期25-34,共10页
福建省古田县知县陈星聚因政绩卓异擢升台湾府淡水同知。在淡水同知任上,他恪守官箴,鞠躬尽瘁,关注民瘼,兴利除弊,治理淡水颇有功绩。台湾大学图书馆庋藏的《淡新档案》有详尽的记载。主要有三点:一,革除陋习,严禁赌博;二,关注农业,禁... 福建省古田县知县陈星聚因政绩卓异擢升台湾府淡水同知。在淡水同知任上,他恪守官箴,鞠躬尽瘁,关注民瘼,兴利除弊,治理淡水颇有功绩。台湾大学图书馆庋藏的《淡新档案》有详尽的记载。主要有三点:一,革除陋习,严禁赌博;二,关注农业,禁宰耕牛;三,打击奸商,平抑物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淡新档案》 陈星聚 治理 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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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代的民事诉讼与“法之构筑”——以《淡新档案》的一个事例作为素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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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寺田浩明 李力 《私法》 2004年第1期304-326,共23页
过去10年,日本、美国及中国的中国法律史学者针对清代民事纠纷的庭审性质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民事纠纷的法庭裁决是判决仰或调解'以及'裁决是否基于法'?很自然,对此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判决&... 过去10年,日本、美国及中国的中国法律史学者针对清代民事纠纷的庭审性质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民事纠纷的法庭裁决是判决仰或调解'以及'裁决是否基于法'?很自然,对此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判决'与'法'的定义。而弄清楚清代法庭的所作所为则有助于我们对这些概念的了解。第一章是对一系列淡水档案中的家产分割案卷(档案号:22615)的分析,该档案是19世纪晚期台湾地方官员的行政记录。家产分割案卷中有41份是在一年半时间内由纠纷当事人及亲友、政府官员从纠纷的开头到结束所提供的。第二章是在第一章分析的基础上作如下展开:(1)清代法庭的解纷框架并不是官员通过法律推理去寻找诸如'土地法'或'家族法'等可适用的法律,而是基于司法官员综合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及其直觉平衡的能力。一个成功的裁决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与'情理'保持一致。(2)'情理'并非存在于诉讼或官员的裁决之前,也不是官员做出裁决时可资'依据'的,而是在官员成功了断纠纷的裁决中显现出来。(3)法庭的裁决也许并非是将既定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而可被理解为获取双方当事人以及关注该案件的公众共同认知的过程。官员的裁决可以被描绘为案件有关共同认知之'公论'的清晰表述。由此,法庭有权促使当事人接受这个裁决。'情理'在具体案件裁决中的不同表现这个意义上可以叫做个别主义。同时,'情理'在作为正义之同感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叫做普遍主义。也许在最广泛的定义上,'情理'大致可以当作'法'来看待,尽管它并不作为规范以决定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淡新档案》 “情理” 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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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所见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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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一民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24-839,共16页
法史学界普遍认同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据主要是律法与情理。通过对《淡新档案》的个案解读,可知地方官在查究案情过程中,所仰赖的断案依据,间接者为律法典章,直接者为地方民情;作为基层地方官员,淡水厅同知在“按律断案”时,可能会“选... 法史学界普遍认同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据主要是律法与情理。通过对《淡新档案》的个案解读,可知地方官在查究案情过程中,所仰赖的断案依据,间接者为律法典章,直接者为地方民情;作为基层地方官员,淡水厅同知在“按律断案”时,可能会“选择性地忽略”《大清律例》和《福建省例》中的某些规定,运用闽省及台湾府的某些地方性常识去切中案件背后的利害关系,理清法律关系的主导性和附带性,以实现“先定分后止争”的目的。另外,地方司法审判的程序成本也可能成为断案的考量因素。地方治理上的差异性和独特性要求地方司法目标不应局限于一时一事的调停,文本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之间的差距,需要靠州县官运用常识来加以调和、修正及补充,于古于今,对律法的这种变通性适用都是司法实践的妥适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淡新档案》 个案 地方司法 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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