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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破产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以我国《破产法》第31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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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王洪平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75-80,共6页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二是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三是对偏袒性担保行为的撤销,四是对提前清偿债务行为的撤销,五是对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与...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二是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三是对偏袒性担保行为的撤销,四是对提前清偿债务行为的撤销,五是对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与这五种情形相对应,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实体条件亦应分五个方面言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第31条 管理人撤销权 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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